-1-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毕业设计分校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专业法学本科学号1434001258532课题名称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学生姓名郭建燕完成时间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2-目录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二、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一)房产的分割(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四、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六、《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七、结束语-3-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摘要内容】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既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摘财产。本文对婚姻财产关系进行了一些思考。【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关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约定协议-4-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在财产的分割上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生活为原则。(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5-法规定了一方因为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夫妻共同财产适当多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对受害方受害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视情酌定。“照顾”只能一定程度上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侵害过错一方的基本权利,影响其基本生活。(四)财产约定等于法定的原则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提出,使得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有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允许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各自或共同财产,这也反映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①(五)权利不得滥用,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公共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借离婚之名,行窃取第三方利益之实,①《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别》.上海白杨离婚律师网-6-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他人的合法利益。二、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一直是离婚双方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很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公正、合理的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房产的分割房产一般情况下是离婚案件中价值比高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大的问题。它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子女以后的生活状况,因此,也是法律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解决好房产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夫妻财产协议优先的原则;(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适当照顾扶养子女、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保护房屋的产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7-了规定。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①(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1、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据①江伟(等)著《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8-《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分割公司股权需遵照合同法不违背。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股票的分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收入不断增加,购买证券也渐入寻常百姓家。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纠纷的日益增多,目前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股票该如何分割。当股票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确定股票的性质,大众股、记名股还是内部职工股;(2)确定股票购买的时间;(3)确定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股票在重大不确定性,所以股票在分割时应尽快使双方达成协议,以免应拖延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3、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的规定。4、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9-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5著作权的分割著作权是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著作权必须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该著作权确实已经带来了财产利益;(3)确实真实存在该著作权。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而言,如何来区别认定呢?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1、劳动所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亦属此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