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UNIVERSITY课程作业COURSEPAPER婚约的法律效力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学号13124103学生姓名戴立课程婚约法婚约的法律效力摘要:婚约是具有订婚权的人以当事人双方将来结婚为内容所订立的具有确定性和社会效力的约定。它是不同于一般契约的特殊身份契约。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婚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社会中,仍存在着大量的婚约,并呈现出不同于古代的许多新特征。婚约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婚约解除后产生的财产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对婚约的效力进行界定。关键字:婚约婚约的性质婚约的效力一:婚约的性质对于婚约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说法:契约说和非契约说。非契约说认为婚约所产生的的责任是侵权责任1。契约说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互相结婚为目的所订立的契约,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婚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2。而在契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婚约是债法上的契约,有人认为婚约是亲属法上的契约,还有人认为婚约是债法兼亲属法上的契约。在我看来,类比于合同,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无论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包含合同无效事项,合同就是有效的。婚约是男女双方缔结的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婚约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约中的意思表示也是肯定真实的。所以婚约其实就相当于男女双方签订的一份关于未来的契约,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毁约,这正好对应于债法上的违约之债。但同时,婚约又涉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为只要婚约履行,双方即会结为夫妻,所以婚约又涉及亲属法上的内容。综上所述,我认为婚约是债法兼亲属法上的契约。二、婚约的订立及法律效力(一)古代婚约的效力1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2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从各国历史来看,古代的婚约都具有很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首先,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组成婚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订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其次,订立婚约取决于长辈。中国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讲述的就是长辈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婚约而无需子女同意。所以,早期婚约具有相当强的法律约束力。一经订立便具有几乎等同于结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除法定原因不得私自解除婚约,私自解除婚约者除强令履行婚约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我国,古代民间甚至近现代部分农村地区婚约仍基本遵循西周时期“周公制礼”的程序,其中前四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订立婚约有关。各朝法律文书中也都将婚约规定在其中,尤以唐律和明律规定最为详细。这表明,婚约在古代中国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二)近代婚约的效力我国至今仍没有对婚约问题加以立法,更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因解除婚约包括恋爱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则可以由人们法院受理解决3。当然这也是历史的潮流所在。自近现代以来,随着欧美国家人权意识的觉醒,各国普遍开始废止婚约的法律效力,自然更谈不上强制执行,但这些国家并不是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普遍对婚约予以法律调整4。从目前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对婚约问题普遍采取否定的态度。我认为这是正确的选择,因为婚约虽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一种约定,但其和严格意义上的预约不同,法律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附加于婚约之上的各种条款,也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婚约可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因为,婚约当事人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婚约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结婚义务,需双方自愿履行,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得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关于婚约解除或者撤销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如前所述,也当述婚约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当婚约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湛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