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第五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第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释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级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100%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9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二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级10十手指缺矢的(注6)第1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1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50%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级13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14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15十足趾缺失的(注9)第16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1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四18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30%丧失的19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级20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21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22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2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4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20%丧失的五25两手拇指缺失的26一足五趾缺失的级27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28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9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第30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六31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15%永久完全丧失的级32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33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七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级34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行业指导性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专用NO.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AVIATIONPASSENGERACCIDENTINSURANCEPOLICY保单号:密码: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NAMEOFINSUREDIDCARDNO.航班号乘机日FLIGHTNO.DATE保险金额大写金额保险费大写金额INSUREDAMOUNTRMB¥PREMIUMRMB¥受益人是被保险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受益人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盖章签字及日期TELSEALSIGNATURE&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