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一、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案例1:新建某公路大桥工程申报内容:某省新建公路大桥工程,经过地形类型主要为Ⅱ类地形区,建设内容为路基工程、桥梁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监控通信设施和养护设施。建设标准为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总长23.48公里。其中:路基工程:均为双向四车道;北岸连线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米,长7.155公里,为整体式路基工程;南岸连线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其中完全分离式路基长1.493公里,整体式路基长10.45公里。桥梁工程:长江大桥采取双向六车道,设大桥2座,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桥面宽度33.5米,长3.305公里,北岸连接桥梁宽度为28米,设大桥2座,长2.078公里,南岸连接桥梁长3.776公里,其中整体式路基段桥梁宽度为26米,设大桥9座,长2.783公里,分离式路基段桥梁宽度为2×13米,设大桥3座,长0.993公里,上下行桥梁之间的中间带平均宽度为8.675米,均为旱桥。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3座):其中2座为四肢单喇叭型,1座为Y型枢纽。养护工区和监控通信分中心各1处。该项目所申请的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为:路基工程用地103.6271公顷;桥梁工程用地25.3413公顷;单喇叭形立体交叉用地分别为12.8196公顷和13.2573公顷,Y形枢纽30.863公顷;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用地1.3333公顷;养护工区用地0.6667公顷。审查要点: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款5.0.2可知,长江大桥用地面积不应超过33.5×(3305-0)÷10000=11.0718公顷,北岸连接桥梁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8×(2078-0)÷10000=5.8184公顷,南岸连接整体式路基段桥梁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6×(2783-0)÷10000=7.2358公顷,分离式路基段桥梁2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6+8.675)×(993-0)÷10000=3.4432公顷。因此,该项目桥梁总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1.0718+5.8184+7.2358+3.4432=27.5692公顷。对照表4.0.5-2可知,北连接线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7.155×5.6086=40.1295公顷,南连接线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0.45×5.3872=56.2962公顷,对照表4.0.6-3可知,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493×3.8562×2=11.5146公顷。因此,该项目路基工程总用地面积不应超过40.1295+56.2962+11.5146=107.9403公顷。对照表7.1.4-1和7.1.4-2可知,四肢单喇叭形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为16.3333公顷/处,Y形枢纽的用地指标为46.3333公顷/处。对照表8.4.3可知,监控通信分中心的用地指标为1.7333公顷/处。对照表8.5.2可知,养护工区的用地指标为2.5333公顷/处。综上,该项目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均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审查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基本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拟核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86.9083公顷,同意以划拨方式供地。案例2:新建某二级公路工程申报内容:某省新建一条二级公路,所经过地区为Ⅲ类地形区,该项目总长38.236公里,其中路基长度37.476公里,宽度为12米,桥梁工程17座0.76公里,宽度为14米,均为旱桥,设置服务区和停车区各1处,大型车比例为30%<μ≤40%。该项目申请的总用地面积为95.2307公顷,其中路基工程用地面积90.3234公顷,桥梁工程用地面积2.9073公顷,服务设施用地面积2公顷。审查要点: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照表3.0.5-6可知,该公路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为3.6183公顷/公里,因此该公路用地总面积不应超过3.6183×38.236=138.3493公顷。对照表4.0.5-6可知,该公路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3.6488×37.476=136.7424公顷。对照条款5.0.2可知,该公路桥梁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4×7600÷10000=10.643公顷。对照表8.3.2-1和表8.3.2-2可知,该公路服务区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6667×1.08=1.8公顷,对照表8.3.3-1和表8.3.3-2可知,停车区用地指标为0.3333公顷/处(调整系数为1.0),因此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8+0.3333=2.1333公顷。综上,该项目申请的用地总面积及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均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审查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基本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拟核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95.2307公顷,对其中2公顷服务设施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用地同意以划拨方式供地。案例3:中部地区某高速公路申报内容:某省新建一条高速公路,建设标准为双向4车道,路基宽27米,全长29.2公里,所经地区类型主要为Ⅰ类地形区,路基工程25.547公里,宽27米,平均挖填高3.7米;分离式立体交叉3座,其中主线上跨2座,被交路上跨1座;互通式立体交叉3座,平均每10公里设置1处,其中甲立交全长1.8公里,建设标准为单喇叭形(四肢),乙立交全长1.24公里,建设标准为单喇叭形(四肢),丙立交全长0.6公里,建设标准为枢纽型(三肢);通道42座;匝道收费设施2座,收费车道数均为8车道;设置服务区1处,所设置的服务区位置离其最近的服务区间距为62公里,大型车比例为10%<μ≤20%;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建设用地9公顷。该项目所申请的总面积为201.086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的申请用地为路基125.6008公顷,甲立体交叉16.8666公顷,乙立体交叉16.6公顷,丙立体交叉30.8271公顷,分离式立体交叉1.7778公顷,通道用地4.747公顷,收费设施0.6667公顷,服务设施4公顷,此外还申请拆迁安置用地6公顷。审查要点: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照表3.0.5-1可知,Ⅰ类地形区四车道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为7.1376公顷/公里;对照表3.0.6可知,该公路路基宽度调整指标为(27-28)×0.1047=-0.1047公顷/公里;对照表3.0.7可知,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间距调整系数为1.1。因此该公路用地总4面积不应超过(7.1376-0.1047)×29.2×1.1=225.8967公顷。对照表4.0.5-1、表4.0.7及表4.0.8可知,路基面宽度28米、填挖高3.6米的Ⅰ类地形区的整体式路基的用地指标为5.0719公顷/公里,路基宽度调整指标为(27-28)×0.107=-0.107公顷/公里,路基填挖高调整指标为(3.7-3.6)×0.39=0.039公顷/公里,调整后指标为5.0719-0.107+0.039=5.0039公顷/公里。因此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5.0039×25.547=127.8346公顷。甲立体交叉用地规模的计算:对照表7.1.4-1可知,单喇叭形(四肢)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为16.3333公顷/座,另对照表7.1.3及条款7.1.10可知,长度指标调整值为(1.8-1.1)×5.0039=3.5027公顷/座,宽度指标调整值为1.8×(27-28)=-0.1926公顷/座,调整后指标为16.3333+3.5027-0.1926=19.6434公顷/座,即甲立体交叉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9.6434公顷。乙立体交叉用地规模的计算:对照表7.1.3及式7.1.10可知,长度指标调整值为(1.24-1.1)×5.0039=0.7005公顷/座,宽度指标调整值为1.24×(27-28)=-0.1327公顷/座,调整后指标为16.3333+0.7005-0.1327=16.9011公顷/座,即乙立体交叉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6.9011公顷。对照表7.1.4-2可知,丙立体交叉用地面积不应超过46.3333公顷。对照表7.2.2及条款7.2.3的规定可知,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212×3=6.636公顷。对照条款7.3.2可知,通道用地面积不应超过0.096×42=4.032公顷。对照表8.2.2可知,收费站用地面积不应超过0.6×2=1.2公顷。对照3.0.5-1可知,服务区间距应为50公里,该服务区的设置满足这一条件。对照表8.3.2-1可知,服务区用地面积不应超过6.5333×0.85=5.5533公顷。由于项目范围内现状建设用地为9公顷,因此该项目拆迁安置用地面积不应超过9公顷。综上,该项目申请的用地总面积及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均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审查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基本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拟核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为201.086公顷,对其中4公顷服务设施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用地同意以划拨方式供地。另6公顷拆迁安置用地交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按规划合理5安排使用。案例4:西南地区某高速公路申报内容:某省新建一条高速公路,建设标准为双向4车道,路基宽26米,全长48公里,所经地区类型主要为Ⅲ类地形区,路基工程34.084公里,其中整体式路基26.92公里,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3.25公里,完全分离式路基3.914公里;桥梁工程13.164公里,均为旱桥;主线收费设施1处,其中进口10处,出口13处;隧道5座,其中连拱长隧道2座,围岩级别分别为Ⅳ级和Ⅴ级,独立双洞长隧道1座,围岩级别为Ⅴ级,连拱短隧道2座,围岩级别均为Ⅳ级;桥隧监控通信站1座。另外,该项目申报材料后附说明对其涉及的改路用地进行了专门叙述。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202.2084公顷,其中路基162.3257公顷,桥梁工程用地27.9927公顷,隧道工程7.59公顷,收费设施3.9公顷,桥隧监控通信站用地0.4公顷。此外还申请改路用地12.3862公顷。审查要点: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照表3.0.5-3可知,该公路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为7.8227公顷/公里,因此该公路用地总面积不应超过7.8227×48=375.4896公顷。对照表4.0.5-3可知,路基面宽度26米、Ⅲ类地形区的整体式路基的用地指标为7.1216公顷/公里,因此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7.1216×26.92=191.7135公顷。对照表4.0.6-1可知,半幅路基宽度13米的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的用地指标为6.8672公顷/公里,因此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用地面积不应超过6.8672×3.25=22.3184公顷。对照表4.0.6-4可知,半幅路基宽度13米、Ⅲ类地形区的完全分离式路基的用地指标为5.0284公顷/公里,因此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面积不应超过5.0284×2×3.914=39.3623公顷对照式5.0.2可知,该公路桥梁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6×13164÷10000=34.2264公顷。对照表6.0.2可知,围岩级别为Ⅳ级和Ⅴ级的连拱长隧道用地指标分别为1.0227公顷/座和1.0493公顷/座,围岩级别为Ⅴ级的独立双洞长隧道用地指标为61.4509公顷/座。对照表6.0.3可知,围岩级别为Ⅳ级的连拱短隧道用地指标为0.67公顷/座。对照表8.2.3可知,8进13出的主线收费广场的用地指标为3.7814公顷/座,因为增加了2个车道,因此用地指标调整为3.7814+2×0.2411=4.2636公顷/座。对照表8.4.3可知,桥隧监控通信站的用地指标为0.5333公顷/座。由于该项目申请的改路用地,是根据实际需要的数量进行单独计列的,符合条款9.0.12的要求。综上,该项目申请的用地总面积及各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均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审查结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基本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拟核定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