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代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成立的从事船代业务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本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在从事船代业务过程中,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期内发生下列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费用: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业务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的责任;2.雇员欺诈行为所负的责任;3.诽谤、中伤或侵犯人身权利等的责任;4.由被保险入或其雇员保存的文件或电脑记录的丢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责任及恢复费用;5.非故意的超授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6.作为代理人对其雇主所应负的责任;7.因疏忽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8.行政主管部门因以下原因特别向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1)对发生事故或被放弃的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进行存放、迁移、处置或进行标绘所发生的费用;(2)对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或任何地块、建筑物或结构进行检疫、消毒所发生的费用;(3)对船舶造成港口、港湾、系船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坏进行修理的费用:(4)因下列状况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所施加的罚款、处罚或关税:①未交、短交或溢交货物的行为:②被保险人应予负责的任何人的走私行为;③有关下列方面的违反法律或规定的行为:i.移民:ii.由油料或其他危险的或有毒的或污染物质所造成的污染;iii.出口或进口任何货物、设备或运输工具.第四条本合同还负责被保险人因承保责任导致的以下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2.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或缩小该类责任的费用,用于调查事件情况的费用及保护相关利益的费用;3.处置损坏的、毫无价值的货物的费用;4.被保险人为追讨应收的服务费用及代船东垫付的港口相关费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或被保险人的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疏漏;2.对任何公路车辆或任何其他运输手段的使用、经营、租赁、拥有所直接地、间接地带来任何风险;3、非法贸易;4、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5、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6、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拥有的、租用的、经营的或使用的财产发生的损失;2.由被保险人照管的、保存的或控制的非船代业务涉及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精神损害赔偿;4.未列明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5.第三条第8项(4)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6.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7.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七条本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按销售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计收。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超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超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入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三)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四)支付凭证;(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2.若约定了分项责任限额且适用分项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限额。3.在依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一事故造成的一系列赔偿责任,仅扣一个免赔额。4.处置损坏的、毫无价值的货物的费用数额仅限于该处置费扣除由于此项处置所能节余的费用后的数额。5.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贵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含其他独立经营人,下同)负责赔偿的,保险人白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入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八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第三十四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