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实务简介演讲人:周逢社单位: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一、背景与概况根据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2007年底我市对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基本思路: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经费渠道和发展方向,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产业化类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实行分类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抓好以产业化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以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抓好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抓好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加快事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以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做好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类人员的利益,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和其它各项人事制度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2007年底,我市出台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产业化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3、74号文件),从2007年12月起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市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截止到2010年6月底,全市市区事业单位共有353家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57万人,离退休1.22万人。养老保险费征缴月968万元,离退休费用月支出3235万元,其中统内支出2621万元,统外代发614万元。二、政策要点1、参保范围:凡经我市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含转企改制)中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临聘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工基本养老保险。2、参保原则:事业单位及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事业单位性质和管理权限不变,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审批权限不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标准和待遇调整政策不变。3、参保缴费基数及费率职工个人以上年底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合计为28%。4、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与调整:(1)待遇支付: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金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支付。2007年12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统筹解决,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芜政办[2007]81号文补充规定)(2)待遇调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按事业单位待遇调整办法执行。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按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部分,差额部分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发放。(芜政办[2007]81号文补充规定)5、产业化、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待遇支付与调整:(1)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按事业单位核定的退休金标准不变,由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待遇调整按事业单位待遇调整办法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统筹解决。(2)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其中改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改制时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算的月退休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改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改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从改制之日起第六年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3)改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执行。(4)改制后单位新进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6、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丧抚费计发规定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均为2000元;未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事业单位2007年12月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离退休基本工资的20个月计发抚恤费。7、产业化类集体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集体身份的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定、调整和支付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养老待遇支付。今后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8、产业化类事业单位征地工中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定、调整和支付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核发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已在单位享受的养老待遇高于按企业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改制时由单位按其差额部分10年的标准缴纳代发费用,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无缴费能力单位在改制时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退休人员身份和待遇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9、产业化类集体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集体身份职工和征地工参保规定2008年1月后办理退休的集体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集体身份职工和征地工(由主管部门确认),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当年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当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当年月工资收入高于当年底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以当年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三、操作实务1、退休待遇的办理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应于每月5日——20日前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市属单位在市征缴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在所属区社保及经办机构办理),持《芜湖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减花名册》、盖有编办核减章的退休审批表原件、退休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退休人员93年至07年的档案工资,到市事保中心核定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和事企差额部分。2、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的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单位于每月5日——20日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终止手续(市属单位在市征缴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在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持以下资料至市事保中心办理丧葬抚恤费:指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死者工资卡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收据原件、《芜湖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减花名册》。如为区属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其工资分项证明。3、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贴的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死者生前档案、火化证明、《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待遇审核表》,至市局养老科进行审核。《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待遇审核表》需加盖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所属社区、申报单位以及所属区审核意见章。市局养老科审核通过后,单位持审核表、《芜湖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增减花名册》、遗属身份证复印件,于每月5日——20日至市事保中心经办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遗属生活补贴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发放。4、养老待遇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遗属抚恤金政策性调资,由市事保中心根据市、区人社局工资科批准的离退休待遇调整批复进行调整,并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各级财政承担部分。5、个人帐户一次性发还产业化、事改企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后,退发个人帐户的,由参保单位提供个人退保通知单和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个人账户退发手续,于指定时间领取新开卡至指定银行领取。但由同级财政代缴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的,不退发个人帐户余额。6、个别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正常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需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重新审定或个别调整的,需提供市、区人社局重新核定的审批表,涉及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月数等重新确认,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进行调整。7、养老金发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日为每月15日。新增退休人员于办理业务的次月15日领取新的工资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每月8日,市事保中心编制当月发放用款计划(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用款和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市事业单位财政补差用款)报送市财政部门,同时将统外代发明细及用款额度送各区财政部门,12日前将发放资金拨付至指定银行,由其代为发放。各区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代发资金转入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外支出户,对未按时转入资金的,代发部分由各区自行发放。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点和操作实务简介演讲人:周逢社单位: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一、政策制定背景和实施情况: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我市独创,在这里有必要先介绍政策制定的背景。2007年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牵头,对我市构建全民养老保险的可行性进行课题研究,并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我局根据本市实情经过测算,草拟了《芜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草稿),并且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2008年我市被列为统筹城乡试点市,考虑到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将原草拟的《芜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修改为《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经过大量的测算和论证工作以后,于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以芜湖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了《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目前,市区和芜湖县先后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截止2010年7月底,经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区及芜湖县累计共办理参保29511人,其中享受待遇19558人,累计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31241.23万元,人均月缴费118.35元,共发放待遇1592.56万元,人均月待遇244.01元。经过半年多的运行和推广,参保居民对于这项政策好评如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在调研我市城乡居民养老政策后,对我市办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在新闻联播中进行报道。省人社厅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作为2010年养老保险工作简报第一期转发全省,向全省推广。二、政策要点:1、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取得本市户籍满五年,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原因迁入的人员不受五年年限限制),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费基和费率市区参保居民以历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现为1223元/月),三县参保居民以历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为1223元/月)或历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现为511元/月)为缴费基数。费率为10%或15%,参保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缴纳的方式。3、补缴费规定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两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45-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选择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本办法实施两年后参保或未经许可中断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期缴满15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4、享受养老待遇条件①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其中,对于60周岁以上人员按上述第3条规定执行。5、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