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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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养鸡保险条款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饲养鸡只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经苏州市农林部门认可的规模养鸡场(户)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第三条由被保险人所有或饲养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鸡只,均可列入本合同保险标的范围(以下简称保险鸡只):(一)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且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二)鸡场应坐落在非蓄洪行洪区、非洪泛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鸡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鸡舍定期消毒。投保人应将其符合投保条件的鸡只全数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负责赔偿:(一)“D”病(H5亚型,H7亚型)及其他亚型高致病性“D”病;(二)新城疫、马立克氏病(90日龄以上);(三)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导致保险鸡只直接死亡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建筑物或结构坍塌坠物砸死被保险鸡只;2(四)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保险鸡只患本条特定疾病中的传染病,并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二)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但属于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除外;(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四)在疫病观察期内发生的疫病;(五)被保险人管理不善,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六)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盗窃、走失以及冻饿、中暑、互斗致死,被淘汰宰杀;(八)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保险鸡只的损失;(九)其他动物伤害导致保险鸡只的损失。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鸡只死亡后,需作无害化深埋和焚烧所发生的费用。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第七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一)肉鸡:从十日龄起保至五十六日龄为止;(二)草鸡:从十日龄起保至一百五十日龄为止;(三)产蛋鸡:育雏阶段:从一日龄起保至四十二日龄为止;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为止;(四)种鸡:3育雏阶段:从一日龄起保至四十二日龄为止;育成阶段:从四十三日龄起保至一百四十日龄为止;产蛋阶段:从一百四十一日龄起保至五百日龄为止。保险期限根据被保险鸡只的种类、品种、饲养周期、用途确定,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保险肉鸡、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疫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疫病观察期。第九条保险鸡只在保险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保险费率与保险费保险费率与保险费保险费率与保险费第十条每羽保险金额一、肉鸡,不分白羽、黄羽均为12元;二、草鸡为15元;三、产蛋鸡不分饲养阶段均为20元;四、种鸡不分饲养阶段均为60元。第十一条保险费率一、肉鸡、草鸡不分白羽和黄羽均为2.5%;二、产蛋鸡、种鸡均为4%。第十二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按以下两种方式计收:(一)按投保时的实际存栏数计收;(二)按保险期限内的计划出栏数计收。保险费=实际存栏数或计划出栏数×每羽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4投保鸡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疫病预防、控制等规章制度(免疫注射包括定期消毒要有记录),认真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和保险人的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病和防灾工作。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户名变更、保险地址变化和投保数量的变动,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十七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采取控制、封棚、隔离等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保险人在事故现场从事查勘工作时,被保险人应给予有效的配合,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处理事故现场和死亡鸡只。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三至十八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合同。赔偿处理赔偿处理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保险事故(自该栋鸡舍第一只保险鸡只死亡起连续7天为一次保险事故)计算死亡数。若该栋鸡舍的死亡率低于或等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死亡淘汰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该栋鸡舍的死亡率高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死亡淘汰率时,保险人根据保险鸡只的饲养用途和生长阶段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肉鸡、草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赔偿金额=死亡羽数×(1-死亡淘汰率)×[苗鸡单价+5×(出险时已饲养日×(出险时已饲养日数+出险日数)](二)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赔偿金额=死亡羽数×(1-死亡淘汰率)×每羽保险金额×赔付百分比赔付百分比肉鸡、草鸡死亡淘汰率为3%;产蛋鸡死亡淘汰率分别为:育成阶段为8%,产蛋阶段为10%;种鸡死亡淘汰率分别为:育雏阶段5%,育成阶段8%,产蛋阶段10%。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计赔。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鸡只实际存栏数大于投保羽数,按投保羽数与实际存栏数的比例赔付。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乡镇以上兽医出具的治疗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证明。第二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每羽保额-苗鸡单价56日或120日或140日6第二十四条凡发生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一款保险责任事故时,在计算赔款金额应剔除国家及省级政府划拨相应的补偿款项。第二十五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鸡只羽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低低低低、、、、无赔款续保优待无赔款续保优待无赔款续保优待无赔款续保优待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无赔款发生,续保时给予上期自交保费20%的优待;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但赔付率在40%(含)以下,续保时给予上期自交保费10%的优待。自交保费=保单实计保费-财政补贴保费(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第三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释义释义释义7第三十一条“D”病:亦称禽流行性感冒,是指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呼吸困难、产蛋下降、高度致死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禽类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新城疫:是指由副粘病毒引起的一种主要侵害鸡和火鸡的急性、高度接触性和高度毁灭性的疾病。临床上表现为呼吸困难、下痢、神经症状、粘膜和浆膜出血、常呈败血症。马立克氏病:是指鸡的一种淋巴组织增生性肿瘤病,其特征为外周神经淋巴样细胞浸润和增大,引起肢(翅)麻痹,以及性腺、肛膜。各种脏器、肌肉和皮肤肿瘤病灶。死亡率:是指发生保险事故的鸡舍内,在出险日数期间死亡鸡只的羽数占该栋鸡舍内实际存栏数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死亡率=×100%一次保险事故死亡羽数发生保险事故时该栋鸡舍实际存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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