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大家下午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讲—金融业直属分局陈晓茵近期营改增动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23号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关键时点1、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3、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4、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5、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6、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二、发票事项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以前,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三、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五、其他工作事项(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第一部分概述(主要文件、金融概念、金融业务主体P3-6)第二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P7-11第三部分征税范围P12-19第四部分税率和征收率P20-21第五部分计税方法P22-27第六部分销售额的确定P28-36第七部分纳税地点P37-40第八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41-47第九部分纳税期限P48-49第十部分税收优惠P50-59第一部分概述主要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金融的概念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主体(一)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二)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第二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1、纳税人是指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金融服务增值税纳税人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财税【2013】106号原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代理人接受方第三部分征税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金融服务销售方、提供方境内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与增值税“金融服务”税目差异。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征收范围中包括了融资租赁、金融经纪。增值税“金融服务”税目则不包括融资租赁、金融经纪。融资租赁业务归入→“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金融经纪业务归入→“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归入贷款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3、贷款服务中的“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三、有偿提供金融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特殊情形:1、非经营活动:有偿→不征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除了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外主要包括:(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2、视同销售:无偿→征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附件2一(二)(一)存款利息。(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第四部分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第五部分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法第24-26条)(1)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2016年15号公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2)用途改变,转入抵扣。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转入抵扣进项税额。附件2一(四)22、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予抵扣情形的,应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新增)。(4)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予抵扣。附件2二(一)5(6)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2二(一)5(7)(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的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9号)第六部分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37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