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对金融保险业的影响一、增值税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提出:•——营业毛利税•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的亚当斯(T.Adams)首先提出•营业毛利就是销货额减进货额后的余额,与现在的增值概念相近。•正式定名:1921年德国企业家西蒙斯(C.F.V.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详细阐述这一税制的内容。•推行:1950年代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开始。•法国在实行增值税之前,实行的是全值流转税即周转税。于1954和1955年在对中间产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周转税作了进一步改革,把全值征税改为对增值额征税,即对厂商购进的投入品中所含的前一阶段税收予以抵扣,分阶段全面引入增值税的税收模式并取得成功。•增值税在法国实践成功后陆续被许多国家借鉴采用,形成用增值税代替传统流转税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运动。(二)增值税原理产品阶段销售金额购入品金额增加值税额(税率10%)销售税金购入品已付税金应缴税金采矿40040404冶炼10040601046机械制造300100200301020批发400300100403010零售4804008048408合计--480--48(三)增值税的免税和退税甲将货物以100的价格卖给乙(假定甲的进项税额为5),乙以110的价格销售出去,假定税率10%甲乙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实际承担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实际承担税款免税05051101111退税10550111011(四)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存在重复纳税、实行价内税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实行价外税计税基础不同存在全额计税及差额计税两种模式,但大多数情况为全额计税,即以营业额为计税基础计税的销售额=含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征管特点简单、易行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五)我国增值税的发展•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制度。•财政部先后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试行增值税,并于1981年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94年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制度•——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一致。•增值税改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增值税不断扩围的过程,扩围包括两个方面:•1、抵扣范围的扩大•2、征税范围的扩大——营改增•在这个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情况•2016年3月5日,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确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二、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政策•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项目。•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开始,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也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一)纳税人•1、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金融机构•(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3、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注意:没有管理咨询公司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标准(50/80/500)会计核算税率或征收率计税方法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超过标准健全税率(简易计税办法时征收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低于标准不一定健全征收率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自行开具普票,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专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关注点:•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准确测算两种身份下纳税人的税负,必要时分拆企业:如果进项税额比较少,或者增值率比较高,考虑小规模纳税人•2、注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的强制认定问题•3、考虑到不动产租赁的税率问题以及房产税问题,对某些不动产租赁可以考虑将其变为内部的承包或者承租——但同时要注意控制风险,对承租方或承包方的风险进行控制(二)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1、金融服务税目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三)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如何做到分别核算?•要做到分别核算,要求企业在合同文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重点:合同文本设计•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分别核算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同时,要组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设计出标准的合同范本,分别列示所销售的不同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并要求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严格遵照执行。•加强财务核算•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要加强对“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等科目下二级甚至三级科目的核算,尤其是在企业基础管理较好,已经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以及存货管理也比较完整的情况下,按产品的种类核算以上科目,可以最终实现税法中对“分别核算”的基本要求混合销售的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四)计税方法•1、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五)销售额的确定•2、具体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