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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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0/1/21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20/1/22巴黎公约基本知识巴黎公约的签署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1985年3月19日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2020/1/23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A2/A3)含义条件国民或者居民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2020/1/24巴黎公约专利独立性(第四条之二)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2020/1/25巴黎公约优先权(A4)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2020/1/26巴黎公约优先权享受优先权的手续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2020/1/27巴黎公约优先权优先权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的,为6个月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效力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2020/1/28巴黎公约优先权其他规定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者部分优先权分案申请享有优先权日不能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发明人证书申请与专利申请在优先权问题上具有同样效力2020/1/29巴黎公约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优先权期限可从商品参加展出之日起计算条件:没有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2020/1/210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A5)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申请之日四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2020/1/211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的使用(第五条之三)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船只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或者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A19)各成员保留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该协定与本公约不相抵触2020/1/2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序言)协议的目标: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2020/1/21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A1)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它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成员。2020/1/2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民待遇原则(A3)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的权利。各成员可利用第1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2020/1/2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惠国待遇原则(A4)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给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成员给予的下述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除此义务:源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而不特别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它们授权所给予的待遇不是国民待遇性质而是另一国给予的待遇;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源于《建立WTO的协议》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只要该等国际协定已被通知给TRIPS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造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2020/1/21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A2、A5)就本协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本协定第一至第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减损各成员之间现有的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相互承担的义务。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PCT/马德里协定)2020/1/21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A1)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外观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未披露的信息2020/1/21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目标(A7)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A8)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2020/1/21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A9)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然而,各成员对公约第6条之二所给予或派生的权利在本协定下不具有权利和义务。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A10)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无论呈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通过对其内容的选取或安排而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应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2020/1/22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出租权(A11)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享有版权之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导致该作品被广泛复制,从而实质性地损害了该成员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出租。2020/1/2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期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一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寿命为基础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准予出版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或者,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得授权出版,则自创作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对版权和邻接权的限制和例外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应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且不会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2020/1/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A14)表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唱片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唱片的权利。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如果有成员未授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在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广播内容的版权所有人以阻止上述行为的权利。2020/1/22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A14)第11条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唱片制作者以及成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利者。如果在1994年4月15日,一成员在唱片的出租方面已在实施向权利持有人公平付酬的制度,则可以保留这一制度,只要对唱片的商业性出租对权利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没有导致实质性的损害。本协定下给予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根据第3款所给予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任何成员可在罗马公约允许的限度内对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给予的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但是,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也应比照适用于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就唱片享有的权利。2020/1/22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保护的客体(A15)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这些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名字、字母、数字、图形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这些标记的组合,应有资格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如果标记缺乏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各成员可依据有关标记在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一个条件,这些标记应是在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第1款不应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2020/1/22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保护的客体(A15)各成员可把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然而,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申请注册的一项条件。不能仅仅因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商标未按原使用而拒绝一申请。拟使用一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立即在注册后公布该项商标,并应给予请求撤销注册者以合理的机会。此外,各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之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2020/1/22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权利的范围(A16)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排他权,来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将相同的标志使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授予权利的可能性。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2020/1/22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权利的例外(A17)各成员可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规定有限制的例外,如描述性术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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