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析2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背景知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solvency)是指其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丧失偿付能力,无论发生的原因为何,保险公司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偿付能力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正常层次的监管和偿付能力保证金(SolvencyMargin,简称偿付金)的监管。3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分析监管问题分析旧有制度的讨论新制度的讨论4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01年执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监管者•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监管指标设计•监管方式存在问题•偿付能力额度的问题•监管指标存在的问题•监管方式的缺陷5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取决于保费基础额度标准和赔款/准备金基础额度标准中金额较大的一项,即:•A(保费基础额度标准):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费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B(赔款/准备金基础额度标准):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A、B两者取大。•若经营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采用A项标准。6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计算案例•某保险公司年自留保费收入4亿元,最近三年的平均综合赔款额为8000万元,求该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解:A项=1×18%+3×16%=1.6亿元B项=0.7×26%+0.1×23%=0.205亿元A、B两项取大。该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1.6亿元7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非寿险公司监管指标设计♣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毛保费规模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两年综合成本率♣资金运用收益率♣速动比率♣融资风险率♣应收保费率♣认可资产负债率8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及时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信息进行披露,若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措施。9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缺陷•赔款基础额度标准(B项)形同虚设–各保险公司按现行标准算出的赔款基础额度(B)远小于保费基础额度(A),无一例外。我国保险市场的资本成本高于国外(采用较高的A);保险公司之间不同的承保质量和赔款波动风险不能反映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中(忽略B)。•分段临界点设置不符合我国实际–欧盟1973年标准中A项和B项分别按照1000万欧州货币单位和700万欧州货币单位两个临界点,使为了区分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偿付风险。随着欧洲保险公司的发展和规模扩大,两个临界点上升到5000万欧元和3500万欧元。我国现行标准照抄欧盟1973年标准,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10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缺陷•欧盟标准中对赔款和保费之比的隐含假设不符合我国实际,同时费用风险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财产险公司的成本结构与欧盟国家不同,欧盟国家非寿险业务成本总主要是综合赔款支出,只需考虑赔款风险,而我国财险公司的业务成本中经营费用占比较高(通常达30%以上),费用风险显著。综合来看,我国公司2003年仅为38%(中位数)。•未能充分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其他风险因素–偿付能力额度以保费收入和有关未决赔款为基础,未能充分考虑公司的累积承保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尤其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分析。11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监管指标及其方式存在的问题•监管指标带有一定的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限于现状,监管指标的设计不够全面•监管方式实行统一标准,没有考虑各公司实际情况–当前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主要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每个公司都采用同样的标准及正常范围,不能衡量不同行业与公司的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别。12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监管指标及其方式存在的问题•认可资产及负债的标准尚未完善–目前尚不能对资产与负债进行有效的认可,因此不能准确地反映可供偿付的资产与流动负债的风险。•偿付能力测试仅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体系–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环境变化、保险技术、管理水平、业务发展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等因素变化,不能真正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13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进监管者•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监管指标设计•监管方式保险公司•对新标准的一些思考14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改进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基于上述原则,提出以下改进方案,即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1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A)•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B)•其中,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指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指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本方案A项的2倍。15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附加费用赔款比率计算方法•新标准通过附加费用赔款比率以体现费用波动对应的风险,按如下计算方法确定赔款基础比率:赔款基础计算比率=保费基础计算比率÷平均赔付率×(1+费用赔款比率)注:22.5%和12.5%根据17家样本公司的平均赔付率和费用赔款比率由上式得出.16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对监管指标的修改建议•在原监管指标体系中增设反映准备金风险和再保险风险的指标,可考虑增设如下指标:1、准备金增长率=(本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100%2、准备金缺口=预计本年末准备金短缺额/本年末所有者权益×100%3、分保费规模率=分保费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17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监管方式的改进方案•改进现行偿付能力评估和监管指标管理体系•加强财务监管与信息披露工作•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架构和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18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引入类似美国的风险资本计算方法(RBC)与财务分析与追踪系统(FAST)RBC方法:该方法与“英国型”对偿付金的监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特点是针对每家公司的经营风险,评估其资本是否充足。FAST系统:检查的对象是年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美元,并且至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的公司,其目的是防止大公司出现偿付能力的问题。•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体系,将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结合19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确保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非寿险精算制度20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思考(一)•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监管模式如RBC制度,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和国外所面临的环境不同,无论是投资的渠道还是安全性都无法和国外相比。因此在美国的RBC模型中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将部分系数调高或者调低。21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思考(二)•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内容未能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由于认可负债和责任准备金之间的直接挂钩,准备金提取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更高。随着05年1月出台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对非寿险公司提取准备金的比例进一步加大要求,这一矛盾日益激化。对于一家年保费收入在150亿的非寿险公司而言,每多提1%的各项准备金,意味着减少1.5亿的账面利润和增加1.5亿的负债。至于偿付能力指标,自然相应缩水。这一变化增加了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规定的难度,可能会阻碍新方案的顺利实施。(案例)22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思考(三)•保险公司面临和我国银行业改革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就是来自内部改革的动力不足。动力不足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为自己不能偿付而带来的后果感到害怕。尽管新方案中提出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但当保险业整体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时候,国家救市的行为在所难免,这一预期显然会削弱保险公司进行内控改革的动力,使改革难行。23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思考(四)•加强监管的出发点仅仅是怎样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解决现有的问题,但是似乎没有提及任何有关监管成本的问题,如果在现有的情况下采取RBC方法或者多种方法结合,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怎样找出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办法才使关键。24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全新奖惩机制的建立•总结,我们仅从内外监管入手可能很难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也许一种新的奖惩机制是解决此问题的另一种思路。(仅作抛砖引玉之用)–比如:在外部没有合理的奖惩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博弈矩阵:注:左边数字表示甲公司得利,右边数字表示乙公司得利乙公司甲公司守约违约守约5,5-5,20违约20,-5-5,-525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外部监管者引导下的保险公司博弈自控监管•监管者从外部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守约者给予10单位的奖励,而给予违约者25单位的处罚来促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那保险公司的博弈矩阵变为:注:左边数字表示甲公司得利,右边数字表示乙公司得利乙公司甲公司守约违约守约15,155,-5违约-5,5-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