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武市政质字11020105-5监督注册2012-号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名称站长监督工程师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2012年4月17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已在我站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监督注册2012-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站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程的顺利进行,制订如下监督计划: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二)工程内容1、项目组成本项目由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2、各组成部分结构形式道路全长1078米,宽30米。主车道18米,人行道12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24厘米。水泥水稳层30厘米,级配碎石15厘米。给水管为PE管,全长915米。排水管为高密度聚乙烯螺旋缠绕波纹管,全长1078米。3、建安工作量:1700万元。4、计划开、竣工日期:200年月日~200年月日二、计划编制依据:(一)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设部建质质函[2005]136号);8、《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9、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二)技术标准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及其修订补充部分;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5、《武汉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定》(试行)WJG202-2005。三、监督组织:经研究决定,我站委派下列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请各参建单位给予配合。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等法规规章,核查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实际工程的相符程度。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部委规章及合同文件要求,核查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的资格条件: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等。查阅参建各方提供的人员任职文件,如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等。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及合同文件要求,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4、为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我站根据建设工程一般性要求,初步拟定关键部位(工序)检查表(具体详见表2),建设参与各方可结合工程特点和技术质量要求,对关键部位(工序)的检查设定进行调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对工程重要部位(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月报报送我站。5、除对上述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外,监督人员将采用抽检与巡检相结合办法,随机抽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对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检查:检查质保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核查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监理平行检验资料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如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重要标准试验等技术文件和实施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施工是否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见本计划附表1。6、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号)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7、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的验收实施监督(包括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8、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9、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签发审查意见。五、质量监督措施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检查通知单或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单;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六、公开办事制度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时向我站举报投诉。新洲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邮编:投诉电话:站长:送达单位签收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附表参建及检测单位主要检查内容建设单位1、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应齐全,施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2、按规定委托监理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变更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工作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勘察设计单位1、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时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2、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了解全过程现场主要施工情况3、参加大型功能性试验方案的制定,并审查检测报告4、参加质量事故的分析,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5、填报“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参加竣工验收施工单位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应相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配套,并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审批4、施工现场应有相关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5、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并存档备查6、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及时、真实、完整监理单位1、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应相符,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应配套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按规定审批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安装前应进行验收、审查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应进行审查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监理平行检验制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实施旁站监理6、应对质量问题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及时、真实、完整检测单位1、不得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2、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方法进行检测3、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程序形成,数据与结论应相符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表附表2序号部位(工序、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1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图纸、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业主或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核查质保体系,强化质保措施业主或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3监督交底明确监督重点,监督思路及工作要求监督工程师通知各参建单位参加4核查开工条件核查表核查开工条件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核查现场开工条件5地基基础地基承载力、高程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业主(监理)单位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视地质情况,监督工程师抽查应检总量的30%左右,首段必检。监督工程师没有抽检的部分,抽查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边坡、支护、几何尺寸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6管道安装及箱涵(渠道)砌筑管基、管座、检查井及箱涵的底板、盖板的混凝土、砌筑、抹面的砂浆强度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要求应检数的30%送质监站试验室见证检测;应检数的70%由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见证取样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高程及几何尺寸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7功能性检验管渠的闭水(满水)检验、压力管道的强度、严密性检验及箱涵盖板的结构性能检验应满足设计及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规范要求的频率,由监理通知监督工程师参加8回填土回填土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要求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见证取样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9原材料、构配件、预制构件及商品混凝土原材料、构配件、预制标准及商品混凝土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报告应检数的30%送质监站试验室见证检测;应检数的70%由监督工程师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资料、见证取样资料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10竣工条件核查应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建设或监理单位通知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条件核查11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应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通知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