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内两部法规”2015年12月一、《准则》《条例》修改的原因、背景及原则(一)修改两部法规的原因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二是内容过繁;三是正面倡导不足(8个禁止52个不准);四是纪法不分五是“廉洁”主题不突出一是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二是纪法不分;三是没有覆盖全体党员;四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二)修改两部法规的背景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二)修改两部法规的背景两部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两部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执政党特色,坚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两部法规不求全求大,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准则要求、纪律条文,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树立了高标准、又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三)修改两部法规的原则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持依规治党与依德治党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二、《准则》《条例》的内容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八条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改特点(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新增和这些重要修改条款,充分体现了“尊崇党章,将党章规定具体化”这一特点。这次修订新增42条,占全部条款近三分之一;有重大实质性修改57条,占整个《条例》五分之二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权威。二是重新划定了纪律分类。(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三是与时俱进,充实和完善了分则各章的内容。(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1、总则(分为五章四十四条)(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1、政治纪律2、组织纪律3、群众纪律4、经济纪律5、保密纪律原《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去除与法律重复内容2、分则(第六章-第十一章,第45-129条,每章为一类纪律)新《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6类6、宣传纪律7、人事纪律8、外事纪律9、廉洁纪律10、道德秩序1、政治纪律2、组织纪律3、廉洁纪律4、群众纪律5、工作纪律6、生活纪律(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七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里所提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形式、内容、结果三个要件。形式指的是场合,例如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书刊、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内容是指发表反对党的大政方针的言论;结果是指破坏了党的统一。“妄议中央”是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法规和党内文件所禁止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把握这一点,既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的正常聚会一般不违纪)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一般说来,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纪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没有登记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配偶子女收钱,领导干部违纪)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都会被给予处分。这意味着,只要身边人收受了财物的,哪怕领导干部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如果知情,则属受贿。只要收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不管是否登记、交公,都会被给予处分。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从事营利活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这一条的前提条件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而这个“有关规定”是指2001年4月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部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的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其余党员干部则不受限制。但是,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公款宴请、公款旅游及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规定)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凡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均要处分)党的群众纪律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把群众纪律单列,目的在于保证党与人民群众之间血肉联系。今后,凡是对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视而不见的行为,包括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关系,对群众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等,都要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二)新修改《条例》主要内容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党员用自己家庭的合法收入买豪车、名表等,是否会受到处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共产党人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虽然我们现在生活条件好了,但优良作风不能丢。要按照《准则》要求,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说得直接一点,就是“有钱也别任性”。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三、释疑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是否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