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作业管理制度(试行)一九九四年四月甘肃省电力工业局文件甘电供用字(86)030关于颁发《带电作业管理制度》和《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的通知局属供电单位、省中调、电力试验研究所、电力设计院:为了加强对全省带电作业工作的管理,提高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水平,我局制定了《带电作业管理制度》和《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现下发,望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可及时与省局供用电处联系,以便进一步补充修订。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范围第三章带电作业人员管理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第五章工具管理第六章资料管理与统计第七章培训管理第八章其它附录附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省带电作业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促进带电作业的发展和普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带电作业是提高设备供电可靠性和全社会效益的必不可少的方法,各供电部门的生产局长(总工程师)应加强对带电作业的领导,使带电作业工作得到积极稳妥的开展和推广。第3条带电作业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从设备、人员、工具条件及其停电影响面和经济损失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第4条带电作业的重点应放在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上,凡需要且有条件进行带电作业并能保证安全的,要进行带电作业。线路带电作业应以常规项目为主,变电带电作业项目以缺陷处理为主。第5条对于35千伏及以下的设备,由于间距小,保证带电作业安全的条件比较复杂,当这些设备难于安排停电时且在设备、人员、工具和项目等条件许可,并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带电作业。第6条对于一些难度较高,规模很大,连续作业时间很长的带电作业项目,要制定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措施,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范围第7条全省带电作业的发展、普及和科研,由省电力局生产局长和总工程师统一领导,专业管理归属省电力局供用电处,省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带电作业的科研工作。第8条省局供用电处应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责工作师,其职责如下:(一)坚持“安全第一”的电力生产方针,贯彻上级颁发的有关标准、制度、规程和技术文件等;(二)编制我省带电作业管理制度和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带电作业的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各个阶段开展带电作业的方向和任务,做好年度带电作业专业总结;(三)负责组织并会同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开展对新技术、新材料、新项目的研究、试验和科研攻关工作;(四)组织新材料、新技术、新项目、新工艺的交流和普及工作;(五)负责组织审批规模大且难度高及直接影响主网运行的带电作业项目;(六)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带电作业培训工作和专业会议,推广学习国内外带电作业先进经验,会观教育部门做好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工作;(七)负责省内带电作业技术情报网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带电作业方面的技术交流、竞赛、评比活动,提高带电作业水平。第9条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应设专职(或兼职)带电作业专责工程师,其职责如下:(一)指导省内各局带电作业技术的发展,做好技术情报交流和科研攻关等项工作;(二)对带电作业新工具的机电性能和人身,设备安全方面的试研工作进行指导;(三)参与带电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工具的鉴定工作,协助搞好带电作业中可靠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及业务技术培训等工作。第10条各供电(电力、电业)局生技科应设专职(兼职)带电作业专责技术人员,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技术文件等;(二)编制本局带电作业管理制度的实际细则和现场规程,制定本局带电作业发展规划及提出科研项目,报生产局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编制本局年、季度带电作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带电作业工作的完成情况;(四)制定本局年度带电作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编制带电作业工器具、材料及费用计划;(六)参加本局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工作;(七)建立并管理好本局带电作业技术档案;(八)做好技术情报交流工作,组织本局带电作业人员积极学习局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搞好竞赛评比活动;(九)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并帮助解决带电作业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十)参加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审核基层单位的带电作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十一)做好年度带电作业专业总结,负责上报。第11条工区(所)应设专职(兼职)带电作业专责人员,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带电作业班组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规程及有关文件;(二)组织带电作业工器具的试验,负责工器具的技术鉴定;(三)编制带电作业培训计划,指导班组做好培训工作;(四)参加带电作业事故调查和分析,编制带电作业反事故措施;(五)做好年度带电作业总结,积累带电作业经验,督促班组提高带电作业的安全可靠性和检修质量;(六)组织开展带电作业新项目的开发工作,编写大型及新项目的操作程序,指导班组长对已批准的大型及新项目组织实施;(七)搞好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第三章带电作业人员管理第12条工区(所)是电业生产的基层单位,应设立带电作业的专业班(组)。带电作业班(组)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13条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工作领导人)必须经过考核,局总工程师批准;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经工区(所)组织考核,生产主任批准并报安监和生技科备案。第14条对带电作业人员要求如下:(一)带电作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初中以上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序;(二)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素质好、头脑清醒、反应灵活、基本功扎实且责任心强;(三)带电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身体条件不适应带电作业要求的要适当调整;(四)带电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和本管理制度;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带电作业;(四)带电作业人员应做到“三熟”、“三能”。三熟:熟悉本局系统运行方式、设备健康状况及带电作业的基本常识;熟悉带电作业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及设备构造原理、参数和性能;熟悉带电作业各种规程制度。三能:能熟悉地进行带电项目中的各项工作,掌握一般工器具的使用和维修;能编写一般带电作业项目的操作程序;能掌握常用材料、工器具的性能、规格和型号。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第15条带电作业班(组)应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同时还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带电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2)安全活动及事故资料分析制度;(3)新项目试验与审批制度;(4)工器具保管使用和定期试验制度;(5)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16条对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报上级专责技术人员,待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17条带电作业的普及项目,应由供电(电业、电力)局专责技术人员组织各工区(所)根据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的技术状况制定报总工程师批准。第18条操作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要求高。工作程序复杂的作业项目,只能由少数经验丰富的专业班(组)成员担任。第19条带电作业新项目必须有技术鉴定书。经局带电作业专责技术人员审核。局总程师批准后方可列为本局带电作业项目。(技术鉴定书见附表3)。第20条新项目的审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工具制造及组装图纸,有可靠完整的技术数据;(2)有工具机电试验合格证;(3)制定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程序;(4)经模拟操作证明合格;(5)在带电设备上操作试验,证明合格。第21条我省尚未开展过的大型新的带电作业项目凡影响系统运行者,必须由省局供用电处、科技处和省电力试验研究所鉴定,经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章工具管理第22条带电作业工器具的管理必须有专用库房,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第23条带电作业库房应建立一册、二证:一册:所有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登记在册。(工具清册见附表4);二证:所有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有机械试验合格证。绝缘工具还必须有电气试验合格证。第24条带电作业工具必须要有醒目的铭牌标记,标明工具名称、规格型号和有效使用日期等。第25条使用中的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妥善保管。第26条带电作业新工器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正式使用。(1)有机构试验合格证和电气试验合格证;(2)经模拟操作验收合格;(3)有带电作业专责人填写的技术合格报告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第27条带是作业工具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淘汰工具,必须宣布报废并及时清理出库。(1)无机械试验合格证,经试验未达到规定标准者;(2)无电气试验合格证,经试验未达到规定标准者;(3)有效期内的工器具,经使用发生明显机械变形者;(4)有效期内的工器具,因使用年限过长,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者。第28条各基层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及时安排定期性机电试验,严禁使用过期未试验的带电作业工器具。第六章资料管理与统计第29条带电作业专业班(组)应具备《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带电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规程》、本制度等及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性指导文件,并建立如下技术资料:(1)有关技术培训教材;(2)系统接线图;(3)设备参数一览表;(4)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带电作业项目一览表”;(见附表2)(5)带电作业统计表;(见附表1)(6)新项目鉴定书及总结报告;(技术鉴定书见附表3);(7)带电作业技术培训考核记录簿;(8)工器具制造图、组装图及机电试验报告;(9)带电作业工具试验卡片;(见附表5)(10)带电作业典型项目需用工具卡;(见附表6)(11)带电作业事故及不安全现象记录簿。(见附表7)第30条各供电单位应作好带电作业统计工作,带电作业完成后,需经运行单位验收合格签字。方能作为统计依据。(统计计算办法及统计表分别见附录及附表1)第31条专业班(组)的带电作业统计,应按年、季、月统计后交工区(所)专责人。由其汇总报局生技科,局生技科每半年由局专责技术人员向省局供用电处报带电作业统计表(时间为上半年于7月1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元月15日前)。第32条供电(电业、电力)局专责技术人员,应做好本单位历年带电作业事故及不安全现象统计、分析,配合安监部门共同编制事故汇编,不断教育专业人员提高带电作业安全技术水平。第七章培训管理第33条省局供用电处应会同教育处抓好全省的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工作,每2~3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带电作业专责人员、工作领导人及工作负责人专题培训班,并适时组织专业人员,分批向外省学习带电作业的先进技术及适合于我省的先进作业项目,以提高我省的带电作业技术水平。第34条各供电(电业、电力)局专责人员要按本局的培训计划,会同教育科1~2年进行一次带电作业专题或综合培训,并根据本局的情况,组织带电作业骨干人员,赴外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本局的带电作业水平。第35条工区(所)带电作业专责人应制定带电作业人员的年培训计划,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小时。第36条带电作业专业班组人员应经常进行如下日常培训:(1)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技术学习;(2)在模拟设备上进行操作学习;(3)结合现场作业的考问及讲解。第37条对新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普及项目的培训,或总工程师批准项目的培训,按如下程序进行:第38条对脱离带电作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原则上按第37条程序进行考试,合格后承认合格证,对脱离带电作业3~6个月的人员,应进行理论与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工作。第八章其它第39条带电作业是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为了推动带电作业的普及和发展。各单位应重视从事带电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积极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情况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以适当补贴。第40条鉴于带电作业的特殊性,从事带电作业人员的奖金应高于其它检修人员。第41条带电作业的新工具、新项目应按科研成果上报省局科技处、供用电处,经鉴定可按国家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第42条对于在带电作业项目中的改革及合理化建议。各供电(电业、电力)局根据其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