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算机保险条款(1999年10月19日已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一、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二)计算机网络设备;(三)程控交换机设备。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达到规定折旧年限的保险标的设备(二)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租用给他人的财产;(三)主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技术手册、使用许可证及存储介质);(四)计算机易消耗品、易磨损件;(五)账册、图表、单据、记录、契约、手稿、资料、有价证券、票据或其他文件。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的原因;(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第六条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标的市场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第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等。赔偿处理第八条发生本计算机硬件损失保险项下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第九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第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事故蔓延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与财产赔款相同的比例扣除。二、数据复制费用保险保险标的第十二条下列费用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备份数据丢失、损坏的复制费用;(二)载有被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第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复制盗版数据的费用;(二)未存储保险数据的存储媒介的重置费用;(三)数据的专利或保护费用。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五)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六)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六条对非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过失或误操作导致的数据损失和媒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十七条数据复制费用保险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复制数据的费用及数据媒介重置费用分别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限累计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赔偿处理第十八条发生本数据复制费用保险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对下列费用予以赔偿:(一)从备份媒介中重新输入数据;(二)从文件、资料中重新整理或编辑数据;(三)重置数据媒介。第十九条如果数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复制,保险人只赔付其存储媒介本身的重置费用。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且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三、增加费用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计算机硬件保险项下的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生产或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临时租赁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的约定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二十三条增加费用保险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临时租用设备、场地的费用协商确定每日、每月及保险期限累计赔偿限额,并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享列明。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发生本增加费用保险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且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合作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六)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七)设备内在缺陷、磨损、渐进性变质、贬值或不符合设备运行环境要求;(八)正常的维护、调试、保养或更换;(九)计算机病毒、“黑客”侵害;(十)运输或搬运。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停产、停业等引起的一切间接损失;(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第二十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应按书面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建议、检查和管理,采取各种合理而积极的预防措施,保证保险标的的安全。第三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赔偿处理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事故报告书、技术鉴定证明、帐册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第三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权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