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上金融混业潮流的理论背景及实践经验__兼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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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试析国际上金融混业潮流的理论背景及实践经验——兼谈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启示姓名:赵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陈耀先20051001内容提要内容提要选题背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上金融混业浪潮方兴未艾。传统的金融分业国家纷纷放弃管制,转型为金融混业体制。国际上金融经营模式混业与分业的变化是多种利益博弈(如各国金融业间的竞争等)的结果,从更深层次上分析则是社会经济活动为经营模式所提供的背景和条件变迁的结果。混业经营在理论上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只有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相对发达,才能更好地既维护金融稳定,又同时发挥金融混业的效率优势。所以,在金融模式的选择上,不同国家由于其市场结构、经济发展和金融法制监管资源的不同会有不同的选择,即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但当条件成熟时,由于竞争的压力,自然会转变为效率更高的金融混业体制。同理,我国基于自身国情,金融机构尚不成熟,金融监管能力尚不完善,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但在当前国际上金融业混业经营大势所趋的今天,探讨其内在的经济规律和实践上的制度安排,对于指导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研究方法与逻辑架构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并适当运用了一定的数理模型,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混业经营具有更高的效率,它的理论根据在哪;第二,各国在金融实践中是如何实现混业经营的,采取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第三,我国的金融业应当如何适应国际上的混业趋势。从这三个问题出发,构建了本文的基本的逻辑架构。首先在序篇中界定了混业和分业的定义和背景。第一篇立足于经济理论,论证混业经营在效率上的优越性。不论分业还是混业的金融体制,都是在社会分工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因此从主流的金融中介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出发,论证金融中介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从分业到混业,意味着金融中介经营边界的扩大,主流的协同效应理论说明了混业的高效率。昀后介绍了比较前沿的X效率理论,这是经济学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边缘理论,对混业的效率优势也有很好地说明。第二篇分析各国在金融实践中如何实现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和全能银行制是实现混业经营的两种基本微观组织模式,美国和德国分别是其代表国家,通过综述美国和德国各自混业经营金融体制产生发展、业务运作的情况,为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第三篇联系中国实际,分析我国发展混业的战略。我国有着自己特殊的现实国情,突出地表现为脆弱的微观金融基础和尚待完善的监管体制。这决定了当前我国必然只能是实行分业经营。但从各国金融发展史看,走向内容提要混业经营是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美国同样有着较长的分业向混业的转变期,在实践中的操作层面上,美国的渐进式的金融控股模式更适宜我国。并特别介绍了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组织机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特殊做法。主要观点及结论1、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金融中介的存在和经营边界的扩展是合理的。2、由于具备协同效应,混业的金融机构相比分业机构更有效率。3、从八十年代开始至1999年,美国从分业体制转变为混业体制历时约二十年。金融控股公司脱胎于原有的银行持股公司,是一种折衷式的制度设计。它既实现了混业,又较全能银行制保守,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4、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很大的原因在其金融业和工商业之间具有传统的相互渗透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它的全能银行制度混业程度高,但透明度较差,对防范风险不利,对所在国的市场结构、经济发展和金融法制等都有较高的要求。5、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是基于自身金融发展现状的明智选择。6、从国际上金融混业的趋势看,发展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战略方向。与德国的全能银行制相比,美国的渐进的金融控股混业之路更适宜我国学习。7、要使金融控股公司发挥理论上的效率优势,必须注意做好组织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这两方面的工作。创新与不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经济理论出发论证了金融混业经营在金融效率上的优势,并详细介绍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从银行控股公司衍生而来的历程。在肯定中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现状之后,提出了发展渐进的金融控股式的金融混业,并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上提出了参考意见。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论证深度可能有欠缺,由于笔者实践经验不足,在中国的金融混业发展方面可能有考虑欠周之处。关键词:混业经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全能银行ABSTRACTABSTRACTInthe1990’s,there’satrendof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intheworld.Manynationswithtraditionalsystemsoffinancial-separate-operationchoosetoloosenfinancialcontrol,transformingtothesystemsof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Suchchangeresultsfromthehotcompetitionsinthefinanceindustryamongdifferentcountries,orinotherwordfromthedevelopmentofsocietyandexternalconditionsiffromadeeperangle.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hasadvantagesintheory,howeveritrequiresforsomerealisticconditions.Onlywithdevelopedfinancialinstitutionsandfinancialsupervisorysystems,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canincreasefinancialefficiencywithoutsimultaneouslythreateningfinancialstability.Henceeverycountry,basedonitsownuniqueconditions,willhavedifferentchoicesastofinancialoperationalstyles,eventhesamecountryindifferentstagesofdevelopmentwillshowdifferentattitudes.Butwhennecessaryconditionsmature,underthepressureofcompetition,itisnaturaltotransformtofinancial-separate-operationforhigherefficiency.Thisarticlehasusedcomparison-analysismethod,demonstration-analysismethod,caseexamplesetc,alsomadeuseofcertainmathematicalmodel,tryingtoanswerthefollowingthreequestions:First,why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hasthehigherefficiency,whatisitstheoreticfoundation.Second,howdotypicalnationsput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intopractice,whichorganizationalformdotheytakeon.Third,whatneedChinadotobeadaptedtothistrendof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Fromtheabovethreequestions,Iconceivemypaper’slogicalstructure.KeyWords:Financial-Conglomerate-Operation,CooperationEffectFinancialHoldingCompany,UniversalBank第一章金融混业与分业的简介7第一章金融混业与分业的简介第一节金融混业与分业的释义混业和分业是两种基本的金融经营模式。金融分业经营通常是指法律规定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或是证券业务与其他带投融资性质的金融业务相分离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的内容因各国情况的不同而呈现一定的差异:(1)昀为严格的分业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皆严格分离。如我国《证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2)实践中更普遍的是较为宽泛的分业,即商业银行业务与部分非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相分离,如美国的银行业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工商业相分离,但一直可以经营信托业;而日本1993年以前所实行的分业经营体制仅是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离,银行与工商业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密切联系,甚至银行常常是某甲企业的股东。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的概念,两者之间的界限即是否允许一种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四大金融子行业中的两种以上的业务。由于国情的差异,各国金融业在混业程度上也不尽相同。美、英、德等国及国际金融组织中并没有“混业”的说法,它们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的描述如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没有使用“混业”的概念。该法昀重要的第一章涉及混业的相关法律,标题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在这一章里美国法律谨慎地使用了“联合经营”的概念来来表达金融业的“混业”状态。英国对“混业”的理解更为宽泛。英国在《1979年银行法》公布前,甚至没有法律给予银行明确的定义,自然也就不会对银行业务有特别的规定。在1986年制定的《金融服务法》中也没有规定银行概念,而是用“投资业务”和“有资格经营投资业务的人”来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因为银行、证券公司、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都可以视为“经营投资业务的人”,所以这种法律表述给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留有很大的余地。德国不仅自己的金融体制实行混业经营,而且任何在德国获得许可证的银行(包括外国银行)都可以经营全能银行业务。德国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同样具有全能银行的业务功能。此外,可以这样做的还包括其他类型的银行,如储蓄银行(地方政府所有的银行,类似于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抵押银行、信用合第一章金融混业与分业的简介8作社和证券公司等。一般来讲,混业经营的实现方式有全能银行模式和金融控股模式两种,前者以德国、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后者以美英等国为代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混业情况见表1.1和表1.2。表1.1欧洲联盟和十国集团国家可以允许的银行业务和银行所有制(1999)证券①保险②房地产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投资于商业银行赋予银行很大范围权力奥地利不限制④允许④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瑞士不限制允许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英国不限制允许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法国不限制允许允许不限制不限制荷兰不限制允许允许不限制不限制日本(1998年12月以后)不限制允许允许不限制赋予银行大范围权力丹麦不限制允许允许限制④不限制芬兰不限制限制允许不限制不限制德国不限制限制允许不限制不限制爱尔兰不限制禁止④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卢森堡不限制允许不限制不限制限制葡萄牙不限制允许限制允许不限制西班牙不限制允许限制不限制允许美国(1999年11月以后)不限制不限制不限制限制限制赋予银行有些限制的权力意大利不限制允许限制限制限制瑞典不限制允许限制限制限制比利时允许允许限制限制不限制加拿大允许允许允许限制限制希腊允许限制限制不限制不限制赋予银行受限制的权力日本(1998年12月以前)限制禁止限制限制限制美国(1999年11月以前)限制限制限制限制限制①证券业务包括承销、交易和经纪各种证券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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