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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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重点工伤参保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申请程序;伤残鉴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责任.工伤保险的宗旨: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根据自愿参保原则。上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认定为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情形: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相关政策口径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是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简单点说,工作时间就是职工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区域。工作岗位:指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处的由用人单位制定的位置和地点。范围明显小于工作场所。相关政策口径工作原因: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时直接导致的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单位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单位组织的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以及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相关政策口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工外出:包括单位指派出差,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至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重点: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经过合理路线。下列情形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工伤:1、因“故意犯罪”造成本人伤亡的;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犯罪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2、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须提供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证明职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3、自残或者自杀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可以证明职工存在自残、自杀行为的其他证据(监控)。下列情形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1.离、退休后仍在工作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的;2.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程序一、申请登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同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工伤认定程序(一)申请期限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3.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认定程序(二)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如初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死亡的,应提交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尸体检验报告等材料。(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与受伤职工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5、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3)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考勤记录、上下班行驶路线图、职工居住地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证据材料,以及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的证据材料,如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单位证明等;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6)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7)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程序二、受理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体申请资格;2、申请超过规定的时限的;3、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工伤认定程序三、调查核实(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疑义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后15日内,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的,可根据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职业病人申请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工伤认定程序(四)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行政部门在尚未作出结论的;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3.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待中止情形消失,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工伤认定程序(五)下列情形可以终止工伤认定程序: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审核,发现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申请人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终止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六)行政部门调查时可行使的权利:①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②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调查时应履行的义务:①保守有关单位商业及个人隐私;②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工伤认定程序四、行政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决定。五、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包括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医疗期的确认、护理等级的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对患病职工医疗期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包括相关部门委托的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在伤情相对稳定期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级别与劳动能力对应程度:一至四级伤残:器官缺损、严重缺损或畸形,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⑴进食;⑵翻身;⑶大、小便;⑷穿衣、洗漱;⑸自主行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2.工伤认定决定;3.病历证明、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4.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5.申请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应提交首次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者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级鉴定委员会应当在20天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职工领取两个一次性待遇后不再受理其复查鉴定)申请复查鉴定时,应提供近期的医疗检查诊断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费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果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停工留薪期确认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收费市级鉴定400元/次;省级800元/次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二、因工致残待遇三、因工死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一)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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