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八章责任保险(一)第八章责任保险(一)•内容提要本章介绍了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特点,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简单梳理了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思考:为什么要进行责任保险?•医患纠纷为防医患纠纷南京一医院在诊室自备辣椒水[高清].qsv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启动立法医疗责任保险2015年覆盖公立三级医院[高清].qsv•责任保险具有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向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征,是为鼓舞受害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手段。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对某些设涉及面广的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国家对有的种类还实行了强制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第八章责任保险(一)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一、民事责任概述•二、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开篇案例:•什么是民事责任?你如何认识民事责任?从明星代言广告看明星的公众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返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充)1、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间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则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在处理民事责任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处理刑事责任时,则适用《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充)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为接受刑事处罚。4、追究责任的形式不同。民事责任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再由法院判决。刑事责任则主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指定情形的,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一)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宜5.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三)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违约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第三人不承担)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有效合同是前提)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四)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1.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2.侵权责任及其形式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十种,除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二、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一)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从事各项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所带来的威胁,使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产生忧虑并需求转嫁此类风险的途径,这是责任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二)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是对责任风险的分散机制。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内容: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第八章责任保险(上)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标的不是有形的财产。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类型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二)责任保险合同承保责任的性质主要承保过失责任,同时承保一些无过失责任以及经特别约定的其他责任。(故意和犯罪不在承保范围)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三)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包括:1.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二)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致害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三)保险人赔偿范围的确定——赔偿限额(四)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五)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期内发生式—事故发生型保单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期内索赔式—索赔发生型保单保险人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险有效期内。可在保单生效日前发生的损失提供保障,通常在保单中规定有追溯日期。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第八章责任保险(一)讨论•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2.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3.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什么?该险种有哪些特征?第八章责任保险(一)第一节民事责任与责任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标的和责任保险的特点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四节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一、责任保险的种类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一、责任保险的种类1.1责任保险有两种承保方式:(1)作为各种财产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为附加险承保;(2)单独承保,保险人签发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浙江:餐饮业试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三节责任保险的分类和责任保险合同的共同规定单独承保的责任险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3.雇主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1.2单独承保的责任险分类*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使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单位)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至于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陕西: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作为一类有着最广泛影响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80年代,最先开办的业务有承包人责任保险、升降梯责任保险和业主房东住户责任保险等。20世纪40年代,公众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已进入家庭,个人责任保险得到发展,它标志着公众责任保险的完全成熟。进入70年代,由于公众对损害事故的索赔意识增强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众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已经成为各类公共场所的必需保障。以日本为例,自1968年起,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就以每年30%的增长率增长。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迅速。*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1)综合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2)场所责任保险(3)承包人责任保险(4)承运人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