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二零一一年六月2011年广东保险业监管法规制度宣讲之--CIRC2产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问题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机构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假保单虚假批退虚挂应收CIRC3主要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手续费率支付单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管理相关制度费用率监测制度、规范费用列支管理相关制度车险赔案网上查询制度、车险赔款全额转账制度与工商、公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车型界定办法车险保单提示电话查询制度、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见费出单”制度虚假保单虚构中介业务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机构虚挂应收CIRC4虚构中介业务(一)表现形式:将无代理资格的代理业务挂在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名下套取手续费用,向无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违规支付手续费将直销业务挂在中介机构名下套取手续费用资金CIRC5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1号)关于严厉打击虚开**行为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9号)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7号)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文)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业务**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2号)CIRC6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手续费率支付单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1号)1、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施手续费率支付单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2、保险机构(省分及地市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只能开设一个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明确手续费支付或收取必须通过专用账户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与保费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保持一致。同属一家法人中介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应设在同一家商业银行。3、保险机构应通过省级分公司或地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向保险***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并必须在“手续费及佣金”会计科目据实列支。CIRC7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4、保险机构核心系统通过改造,业务、财务系统中的手续费信息应自动对接,即时计提应付手续费,并在一个月内将手续费从支付专用账户划转至保险***理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5、保险机构核心系统要能自动生成手续费支付台账清单,并将手续费支付台账清单、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一并作为财务入账的必要凭证。6、保险***理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电子化手续费台账,并在确认已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从2011年4月15日起,保险公司只能接收中介公司开具的在线电子税控**作为入账凭据,不得使用原保险中介服务统一**。)CIRC8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7号)——从2011年4月1日起,产险机构手续费专用账户原则上只能在省分公司开立一个账户,地级市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再开立手续费专用账户。CIRC9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使用**《关于严厉打击虚开**行为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9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业务**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2号)--省保监局与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85号)CIRC10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使用1、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全面使用在线电子税控**,原有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不得继续使用。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时,应据实向保险公司在线开具**。2、保险公司只能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的**,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据实列支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向非在线开具**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在线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的**的行业类别为:保险中介手续费(佣金)或保险中介公估费。)3、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在线开具**的查验制度,登陆地税机关网站,查验**有关信息。在线**与其查验记录一并作为支付保险中介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CIRC11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管理及费用列支**《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1、产险销售持证上岗:从2011年5月1日起,产险销售人员全面必须持有《广东财产保险销售职业证》;2、落实机构管理责任:产险销售人员只能与一家机构(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签订一份合同(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机构应加强人员管理并对其产险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负责。3、规范产险销售行为:产险销售人员展业时必须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职业证》,并在销售后取得投保人**签署的《保险销售事项确认书》,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核实《确认书》的**性,同时将《确认书》附在相应保单业务**备查;CIRC12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管理及费用列支**《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4、规范产险保单出具:所有财产保险业务,均要配备跟单产险销售人员。对直接业务,应当在保单列示产险销售人员的姓名、职业证号;对保险中介业务,产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列示保险中介机构名称,同时列示有关产险销售人员姓名、职业证号。5、建立查询举报机制:协会建立《职业证》网络和查询渠道,并建立保险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引进社会监督。6、销售费用跟单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产险公司支付手续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有关保单列示的产险销售人员的同名银行账户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同名银行账户。CIRC13虚构中介业务(三)相关法律法规:违法依据:虚构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处罚依据(公司):根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处罚依据(高管人员):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CIRC14虚构中介业务(四)案例分析:CIRC15虚列费用(一)表现形式:使用假**报销费用套取资金未**发生费用项目,使用真**报销费用套取资金CIRC16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粤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汕保监发[2011]14号)关于严厉打击虚开**行为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7号)CIRC17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41号)1、执行时间:从2010年6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施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2、目的:促使产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费用水平,确保费用列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性的要求;3、费用分类产险机构列支的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固定费用是保证机构正常运营所发生的日常费用;变动费用分为手续费(含经纪费)和业务管理费。CIRC18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4、费用列支(1)手续费列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保险销售活动在公司营业场所以外**发生;b.支付对象为公司签订保险中介合同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c.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比例不超过4%;d.使用向广东保监局报备的单一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e.具有等同金额的保险中介**。CIRC19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3、费用列支(2)业务管理费列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有关业务**发生;b.支付对象不得为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c.单笔支付金额1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现在要求“零现金支付”)d.领取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二次分配;e.具有等同金额的费用**或缴税单据。CIRC20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4、监管措施(1)各产险机构省分公司按年度保费收入为标准分为三类,省保监局对手续费比例、业管费比例、变动费用比例等费用率指标进行监测,每月向行业通报有关费用指标,并根据费用率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开展现场检查。(2)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中规定,省保监局将在每月“广东财产保险公司变动费用率指标”的公布中,增加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情况。有关指标高于所在组别公司平均值的,省保监局将对其进行现场检查。CIRC21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关于印发粤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汕保监发[2011]14号)——汕头保监分局结合粤东实际,制订粤东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在费用列支、费用监管指标、监管措施等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费用率监测体系。1、费用:在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赔付费用。2、监管指标: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横向指标包括:手续费、业务管理费、变动费用比例、综合赔付率、交通费用比例、薪酬比例、物品费用比例等七项;纵向指标包括:职工薪酬波动幅度、车船使用费波动幅度、差旅费波动幅度、修理费波动幅度、公杂费波动幅度、邮电费波动幅度、电子设备运转费波动幅度、会议费波动幅度等八项。根据指标排名、异常波动等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采取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CIRC22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费用列支及人员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1、销售费用“跟单支付”:从2011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业务费实行“跟单支付”;**销售费用指产险机构向产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直接支付的所用费用;保险中介机构向产险销售人员直接支付的所有费用;**产险销售人员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与产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以及与产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必须持有《广东财产保险销售职业证》)**财产保险公司向产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