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纠纷经典、疑难案件要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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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财产保险合同1、国光农化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投保财产火灾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34页本件财产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三个主要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2)投保人名称变更而未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3)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额2、土门支行诉魏瑞霞返还住房贷款和平安保险分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53页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保证保险是保证吗(2)处理保证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保证保险的前途如何3、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黄玉进因投保人已故代位诉人保楚州支公司全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59页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以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依据,代位加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1)本案代位求偿权性质的认定(2)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3)责任保险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方式(4)责任保险合同受益人条款约定的效力与责任承担4、西周公司诉人保周至公司应按保险费交付时间顺延保险期间承担在顺延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36页本案的事实是清晰的,难点是如何正确理解俩份附条件保险合同于条件成就时所产生的相关法律效果。2(1)合同生效时间晚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期间不变是否公平(2)保险事故发生时未交保费,保险人因此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为免责条款5、付强诉人保天山区支公司以其向原投保人的购买价计算投保车辆被盗的赔款要求以保单载明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45页在本案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随之投保人发生了变更,保险标的发生了被盗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数额,是应以原所有人的投保金额为计算标准,还是应以新的所有人购买该保险标的所支付的价款为计算标准,这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院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弄清楚的关键问题。6、国光公司诉人保广州分公司营业部应依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赔偿包括联营对方财产在内的保险标的损失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262页(1)国光公司是否违背如实告知义务(2)国光公司对本案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7、投保人陈建强诉平保成都分公司具有驾照的借用人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借用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274页投保人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8.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5期,第20页【裁判摘要】:保险单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全部或部分3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导致的一切损失。9、台州海外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运短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407页【要点提示】:散装货的货差索赔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往往是货物的数量问题。由于不同的计量方式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耗,装、卸货的数量通常难以吻合。对于承保货物短量险的保险人而言,其在保险单中对货物数量的记载,应是确定货物是否发生短量的依据。10、周森兴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保险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12页【要点提示】: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保险人具有专业优势,与投保人地位明显不对等。因此,在适用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时,应当要求保险人以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采用合同中“重要提示”栏目的设定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争议最终可以简化为: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尽到了最大诚信义务,履行了除外条款告知的责任。本案涉及:(1)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2)关于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的效力;(3)本案除外条款不发生效力。11、何关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21页【要点提示】:保险合同多是格式合同,在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时,应采取通常理解,有多种理解的应该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意见。本案涉及驾驶人员车辆保养得注意义务的解释问题,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主要履行了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就视为已尽到注意义务。12、陈清忠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28页【要点提示】:当保险合同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特殊条款。13、廖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33页【要点提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明知会增加保险标的风险而仍然行为,应当认为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或者解除合同。14、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迎宾路支行诉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借款保证合同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339页【要点提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在先,且约定“各相关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在后,在在后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与在先签订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有冲突者,应当以保险合作协议为准。本案是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其特点是案件所涉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15、租车受损能索要车主投保的理赔款吗?——《人民司法》2007年第6期,第108页16、段有林、冯林枫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口支公司及第三人丁代熊保险合同(财保)案〖问题提示〗:已签订的合法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如何判断?〖要点提示〗:在交通肇事的理赔事项中,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合法的保险合同,虽然其中一被保险人投保时不是车辆所有人,而是承租人和转租人,但当其允许的有合法驾驶证的第三人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肇事致人死亡时,保险公司不能以该被保险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保险人的理由,来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租人对承租车辆是否有保险利益,是否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1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分公司诉无锡市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案5——《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326页〖问题提示〗:投保人未按约履行汽车消费借贷合同,导致保险人公司依照购车履行保证保险保单的约定,先行赔付后,能否再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要点提示〗:投保人未按约履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导致保险人公司依照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约定,先行赔付后,再向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的诉讼,是行使保险法规定的代为追偿的权利。销售商利用其能够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便利,编造虚假的销售合同替购车人向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造成保险公司的配赔付损失是具有明显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作为专业的从事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却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8、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公报》2007年第11期,第32页〖裁判摘要〗: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19、对违反法律应当备案规定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案例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6对财保汉阳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而认定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证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20、如何确认本案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及损失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要案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21、孙燕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249页〖问题提示〗:如何确认本案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要点提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合同》约定没,主贷人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未约定主贷人。在此情况下,应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为被保险人。22、黄世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259页〖问题提示〗: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在既投保基本险又投保附加险的请款下,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事故存在基本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情形为由,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要点提示〗:机动车辆附加险作为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虽然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后方才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但附加险并不完全依附于基本险,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自然使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也即,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自然及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23、石文殿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阳之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268页〖问题提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明知被保险人与实际投保人名字不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依据保险合同对作为实际投保人的实际车主履行赔付义务?〖要点提示〗:车辆交易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实际车主在为交易的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已如实像保险公司说明了车辆交易的真实情况,经保险公司同意实际车主仍以原车主7的名义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队作为实际投保人的实际车主履行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义务,而不能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实际投保人名字不符而拒绝履行合同。额外24、康地华美饲料(武汉)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380页〖问题提示〗: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候,受益人是否有权追偿因司法扣押引起的货物损失?〖要点提示〗:被保险人因涉案船舶被司法扣押而遭受货物损失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法损失后不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亦不采取必然措施去减少损失,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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