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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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本章主要内容1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与特点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险别4英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节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运输中的货物遭受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货物的内涵英《1906年海上保险法》“货物是指商品,不包括个人物品和船上使用的库存品及供应物质,如无任何相反之习惯,甲板上所载的货物及活牲畜必须另行承保,不得列于一般货物名称之下”我国《海商法》“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货物”是指具备商品性质的货物,其内涵不断扩大货物的内涵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甲板货也需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予以明确,并额外投保特别附加险—舱面险,否则即使已投保一切险,对货物装于甲板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货物的内涵货物的包装材料与标签是否是货物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如果贸易习惯要求必须具备一定标准的包装,则此包装就应视作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即使在保险单上未明确载明,也应归入保险标的范畴之内。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承保标的的流动性保险期限的运程性承保对象的多变性保险价值的定值性被保险财产的他制性保险关系的国际性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运输工具不同:水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保险等其他运输货物保险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将其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风险损失费用一、风险海上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暴风雨、雷电、海啸等)海上意外事故(搁浅、触礁、碰撞等)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淡水雨淋等)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政府扣押等)海上风险的含义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或在合同中所注明的风险”。注意:风险的含义包括偶然性。不包括自然损失,如航行中的船舶因风浪侵袭而造成的自然磨损。海难海难又可分为海上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海难是海上固有的风险。海上自然灾害恶劣气候:一般是指因海上暴风雨、台风、飓风、大浪等自然现象引起船舶颠簸、倾斜而造成船体破裂、船上机器设备损坏,或使货物浸水、散包、破碎、冲走,以及因关闭通风舱致使舱内的湿度过大殃及货物等损失。不同时间、地点,恶劣气候的标准不同海上自然灾害雷电地震海啸: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浮冰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通常包括浪击落海和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及储存处所等。海上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沉没碰撞: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触碰:船舶在水中与船舶以外的其他物体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造成损害的事故。搁浅、倾覆、失踪、投弃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搁浅是指由于意外的原因船底与海底、海滩、海岸或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沉船、木桩等)紧密接触,并搁置其上持续一段时间,失去继续航行能力的行为或状态。注意:(1)搁浅必须是意外发生的,对于某处经常发生的搁浅,则不能视为搁浅。(2)必须搁置持续一段时间,一般来说,失去继续航行能力。(3)船舶搁浅时,如果货物已载于船上,保险人则应对该货物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其损失的近因并非搁浅,保险人仍旧负责。例如:某船发生搁浅,经救助脱浅,船舱里货物受损,然而该船在搁浅后又遭遇恶劣气候,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搁浅是否是该货物损失的近因并不清楚,此时如果被保险人以船舶曾经搁浅为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必须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船舶发生搁浅时,货物已经装在船上。失踪船舶在海上航行,失去联络超过合理期限的一种情况,因船舶失踪会导致被保险船舶全损和被保险货物全损。(1)各个国家对于“合理期限”的规定不同。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2)保险人赔偿后,失踪的船舶又重新出现,该船的所有权则应归保险人。投弃是指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合理地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或船上的部分设备抛入海中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共同海损的一种。抛弃不包括的范围:(1)不包括抛弃已经失去价值的货物或由于货物的内在缺陷而被抛弃,如水果自然腐烂、肉类发臭等的抛弃。(2)甲板货如果没有特别承保,或者不是习惯性的夹板货,保险人也不负责甲板货的抛弃损失。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1)船东或租船人对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事先并不知情;船东若有恶意行为,则属于海上保险的除外责任。(2)行为必须是恶意的,即出于不良动机。恶意行为使船东、租船人或货主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故意弃船、纵火烧船或凿沉船舶;故意违反航行规则,导致船舶遭受处罚;与敌人交易、走私或冲越封锁线,以致船舶货物被扣押或没收;欺诈出售或私自抵押船舶和货物。外来风险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部因素所引起的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海上运输过程中,引起货物损失的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淡水雨淋等。特殊外来风险:海上航行或运输过程中,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失的一些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海盗行为、恶意行为等。一般外来风险1、偷窃、提货不着2、淡水雨淋3、短量4、混杂沾污5、渗漏6、碰损破碎7、串味8、受潮受热9、钩损10、包装破裂11、锈损特殊外来风险1、战争风险在海上风险中,战争属于人为的外来风险,它包括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内乱;敌对行为;捕获;扣押;拘留,羁押或拘禁;没收;封锁;各种战争武器。2、罢工风险罢工风险的种类在不断增加,早已不限于劳资纠纷引起的暴力行为,包括罢工;民变、暴动;恶意行为(仅指出于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行为,包括恐怖活动)。3、拒收风险4、交货不到风险小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其他灾害等意外事故: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倾覆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包括提货不着短量破损淡水雨淋受潮受热串味钩损锈损发霉等;特殊外来风险。RisksRisksPerilsofthesea海上风险Naturalcalamities自然灾害Fortuitousaccidents意外事故Extraneousrisks外来风险Generalextraneousrisks一般外来风险Specialextraneousrisks特殊外来风险二、海上损失简称海损(Average,不用loss)。广义包括通常海损和非常海损;狭义的仅指后者,指属于海上保险承保的海难和外来风险所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或灭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支出。海损的分类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程度: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损失性质: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协议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部分损失:单独损失和共同海损全部损失之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者失去原有的用途和价值;失去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的物权。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全部损失之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尚未达到实际全损,但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该标的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推定全损与委付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推定全损在英国海上保险历史中,推定全损被认为起源于船舶被捕获,船东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这类情况。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损毁或变质状态,但是完全灭失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海商法》关于委付的法律规定第249条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第250条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全部损失之部分全损保险标的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出现在货物保险中)。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的险别仅赔偿全部损失,对部分损失不予赔偿。部分全损的范围,需要在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部分全损的几种情况1、同批发运的同一种货物,由几张保险单分别承保时,每张保险单项下的货物应分别视为整批货物2、同批发运的数种货物,有同一张保险单承保时,其中每一类货物均视为整批货物。3、在装卸过程中一整件货物也可视为整批货物。4、在使用驳船运货时,一条驳船所装运的货物也属于一整批货物。全部损失之协议全损保险标的的损失,既不是实际全损,也达不到推定全损,但保险人同意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协议全损的实质是通融赔付。(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必赔偿,但保险人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给予赔偿。)部分损失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一种损失部分损失按照性质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部分损失之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所引起的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方即被保险人单独承担;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平安险)。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即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承担单独海损责任,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一是特定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并非船方和货方共同遭遇到的风险损失;二是损失是由于偶然的和意外的海上灾害事故所致,并非人们的故意行为。部分损失之共同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的定义共同海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作为特殊的风险成为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对于共同海损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做出解释,既有法律的条文,案例的判决,也有理论的解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在国际社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heYorkAntwerp)是国际社会为统一各国共同海损制度而努力的成果。《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的内容牺牲的实施费用的支出损失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1)抛弃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将船上物资或设备抛入海中。(2)救火凡能够证明是由于灭火措施造成的损失都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的牺牲。(3)自动搁浅为共同安全目的,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货物或船舶的损失。共同海损的牺牲4)起浮脱浅为是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不正常地过度地开动船上机器而使机器损坏。(5)货物、物料被当作燃料(6)切除镶嵌物(7)避难港卸载、重装、倒移货物、燃料、物料和油料(8)割断锚链(9)为了便于抛弃舱内货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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