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体刊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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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生团体刊物管理细则1、为加强对学生团体刊物的指导和管理,使团体刊物更好地为团体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成为农大人独特精彩的学生团体文化的集中体现,特制定本管理细则。2、本细则中所指学生团体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团体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手册和期刊等。3、学生团体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积极地为学生团体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3)有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4)可根据需要聘请指导老师,并可适当配以顾问;(5)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主编及其他编辑成员必须是团体内部的正式成员;(6)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7)刊物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4、学生团体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如上要求的情况下,由学生团体负责人认真、如实填写《学生团体刊物申请表》有关内容后上交社团团工委。经社团团工委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开展征集稿件等与出版刊物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学生团体提交刊物的样本报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出版、发行。5、学生团体每期刊物应提交样刊一份,并附刊物主编、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交社团团工委审阅,经社团团工委审批后,方可正式出版。6、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的内容,不得刊登可能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2)学生团体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强迫本团体会员及其他学生团体购买、订阅;(3)学生团体刊物出版时必须详细注明主办单位、主编名称、承印单位及出版日期等;(4)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交社团团工委和团委存档;(5)学生团体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报请学校有关单位批准;学生团体刊物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6)学生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合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合刊,须预先报社团团工委审批同意。增刊、合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7)已经登记的学生团体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须及时重新到社团团工委登记,方可出版刊物。7、学生团体刊物主办单位联合出版刊物,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报批手续,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8、学生团体刊物违反本细则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9、学生团体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及编者自负责任。吕梁经管校社团团工委20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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