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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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第三章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企业财产保险是承保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与其企业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由于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的特点承保标的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承保标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承保对象是企业单位的对象。基本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涉外财产一切险财产保险数十个附加险企业财产保险的发展及趋势西方国家火灾保险的发展历史.我国火灾保险发展情况.发展趋势:1经营主体激增.2专业自保将显生机.3中介机构将得到健康发展.4经营业务步入规范化轨道.5条款将趋于标准火灾保单.承保标的属于投保人所有。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财产。由投保人经营管理的。投保人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可保财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机器和附属设备。通讯设备和器材。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账外财产或已摊销的财产特约保险财产不增收保险费也不需要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特保财产:金银、珠宝、钻石、古玩、书画。需要增收保险费及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特保财产:铁路、道路、桥梁和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不保财产土地、矿藏、矿井、矿坑和森林和水产资源等。货币、票证和有价证券等。文件、账册、图表和技术资料等。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机动车辆、运输中的货物等。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灾害事故引起的“三停”损失施救、抢救造成的损失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支出综合险承保的风险基本险承保的风险12种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火灾保险的四项责任免除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的起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行政执法行为水暖管爆裂和盗抢、地震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综合险的责任免除基本险中除外责任-12种自然灾害露堆财产损失例:A企业将其购置的一套设备投保。1.设备购入的价格是25万元,为运输和安装支出的费用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如企业在购入设备不久投保,保险金额应该如何确定?2.过了两年拟投保,这时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已至35万元,这时保险金额如何确定?28万元35万元28*(1+20%)=33.6万元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确定保险金额按照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确定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成数确定按其它方式确定。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企业自行确定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按重置价值确定。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索赔处理的基本程序1事故登记2查勘记录3保险人根据事故查勘结果依据保险条款规定,确定是否对财产保险损失给予赔偿.4确定赔偿金额,赔偿方式,支付赔款,进行追偿.5损失检验和理算人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赔偿方式对建筑物的赔偿对机器设备的赔偿对生产企业产品的赔偿对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赔偿对增值税的赔偿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现时: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候重置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出现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候重置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按照下列公式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某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出险时重置价值为25万元,则:该固定资产全损时,应赔付多少?财产实际损失8万元,投保时保险金额以账面原值确定。应赔付多少?财产实际损失8万元,投保时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或账面原值加成确定。应赔付多少?20万元6.4万元8万元流动资产全部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出现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候帐面余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按照下列公式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帐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计算方法同前施救费用的赔偿处理只承保用于保险财产上的施救费用以另一个保额计算该费用与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并按两个保险金额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特殊情况下标的损失或费用太大则按全损处理,不负责施救费的赔偿.计算保险财产赔款时不按比例进行分摊的计算该费用时也不按照比例分摊,反之则按相同比例计算.如果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不能区分是否用于保险财产的施救,应根据保险财产价值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施救费用.例:A企业将其购置的一套设备投保,其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28万元确定,后在保险期内发生部分损失,恢复受损设备原状所需修理费用花了10万元,事故发生时支出的施救费用为5万元。由于该套设备在受损当时的重置价值是30万元,保险人对修理费用和施救费用的赔款合计多少?10*28/30+5*28/30=14万元例如:A企业投保一套设备,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套设备与另一台未投保的机器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而受损,事故发生时支出施救费用为8万元。由于全部被施救财产的总价值为40万元,而其中被施救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15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施救费用?3万元例:某企业为固定资产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一次电路短路引起的火灾中全损,实际损失95万元,为保护财产支出必要费用10万元,为确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估价合理费用为2万元,保险公司应向该企业赔偿多少保险金?107万元残值的处理作价折归企业:直接从赔款中扣除自己回收处理:受损财产赔款不按比例进行分摊的残值也不按比例分摊,反之保险人分摊残值=残值*(保险金额/出陷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价值)例:某企业将其流动资产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出险时账面余额为8万元。财产实际损失5万元,残值1万元。1.将残值作价归企业2.保险人自己回收处理。保险人分别应赔付多少保险金?1.应赔付3万元2.应赔付3.75万元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工业险仓储险普通险被保险人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应尽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安全防灾的义务变更保险条件的申请批改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通知义务案例分析200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案情介绍:200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分析结论: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案例:2009年1月3日,某市永和食品厂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7月,该地连降暴雨,由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水进入永和食品厂的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1.23米,当时库内存放的尚未出厂的糕点共计5213箱,下层的糕点直接遭受洪水浸泡丧失了价值,直接损失达170570元;上层的糕点虽然未经洪水直接浸泡,但考虑到湿度和温度于之不利,永和食品厂领导针对当前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将上层的糕点削价处理,与原成本相比,其差价损失为190358元。另外,为了削价处理这批糕点,永和食品厂动用了许多人力物力,总共化去费用13400元,在抢救当时,该厂负责人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认真地查勘,核实情况。公司内部对下层糕点的损失赔偿没有异议,属于洪水责任。但对上层糕点的削价损失及有关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1)认为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淹没浸泡的糕点,由于被保险人将其自行削价处理,造成的差价损失190358元,不是由洪水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而对13400元属于施救行为造成的支出,应由保险负责赔偿。(2)认为食品厂自行削价处理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造成的差价损失190358元及相应的费用13400元,均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都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施救行为,但此行为造成的差价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直接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近因是洪水责任,因此这部分损失及施救费用保险人都应该赔偿。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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