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制作及讲授者:吕秀萍2013-8何为责任?•①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②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个人角度而言,责任就是担当,就是付出。•从社会发展角度而言,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任务。•人的一生必须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责任,社会的、家庭的、工作的、朋友的等等•有责任就有压力,不然怎么叫“责任重于泰山”的呢?•担当得起就能有所作为,担当不起就只有逃避或者被压垮。•谈谈你的责任?•①。。。。。。•②。。。。。。。“一扇玻璃门引发的血案”•多年以前,一位消费者在一新开的大卖场购物后欲离开时,一头撞上了纤尘不染的无框大玻璃门,顿时头破血流,经医院治疗后虽无大碍,但脸上缝了几针不免破相。便与大卖场交涉要求赔偿,大卖场言道:你自己不注意,才会撞上玻璃门,我们不让你赔玻璃门,已经很客气了。消费者认为玻璃门没有安全标志才导致事故发生。大卖场反问:同样一扇门,为什么别人都看得见,就你会看不见,这不就是你的问题吗?双方交涉无果,消费者愤而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查明:一是大卖场对玻璃门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玻璃门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大卖场有过错。最后判决大卖场赔偿消费者损失。•本案消费者最后是胜诉了,也有一种议论:“你自己走路不注意,干吗去找别人的碴?”就是!不过,话也不能。。•电梯。。。。。•食品。。。•医疗。。。•交通。。。。•踩踏。。。。。•客车燃烧(722广清高速—死41)•动车追尾(“723”甬温线–死40)。。。•桥梁坍塌。。。。。•热水器触电。。。责任的含义:②•谁来承担责任???根据什么确认责任方?•类似事件在以前,人们很自然地“自认倒霉”。•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提高,立法对国民私权的保护也从粗疏到逐渐细密。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的过错原则;1993年先后通过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消费者在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的情况下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的又一重要立法,备受关注,涉及了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热点——•民商法历来被看作是损害赔偿的基本法,是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行政法中的律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是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是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社会法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又是校园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离开了损害赔偿法,责任保险就无从谈起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几乎所有的主要法律部门这些有关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给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责任保险的险种也是随着法律的完善而得以逐渐丰富的。•但,就如“徒法不能自行”一样,立法只是给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了一种可能。•责任保险的现实发展还需要什么?让我们在学习中一起寻找答案!责任保险•课程类别:专业限选课•授课对象:本科层次保险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时与学分:34学时,2学分•使用教材:郭颂平,《责任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通过对《责任保险》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法律基础、合同内容与承保理赔原理,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主要险种的条款内容和实务操作。教学内容:§1责任保险概述§2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3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4公众责任保险§5雇主责任保险§6产品责任保险§7职业责任保险§8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概述•教学目的:•教学方法:讲述为主•教学重点及难点: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教学内容:-----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1.1责任风险和责任保险责任风险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责任保险的作用思考??•请列举你所经历、听到、看到…的责任风险。•请列举你身边有哪些责任风险隐患。•请列举责任风险管理的手段。一、责任风险•定义:是指因行为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责任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3款对责任保险的定义是:“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或合同)责任。三、责任保险的特征1、责任保险的根本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2、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3、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是受害的第三者4、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需事先确定。1、责任保险的根本基础——健全的法律制度•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社会生产力发达程度•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根本基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的不断开发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风险:被保险人①因疏忽、过失、行为不当、懈怠其职责致。。。(故意行为除外)②依据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财产责任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包括:①直接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死亡和丧葬费用、残疾与医疗费用等);②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法》第66条有明确规定。无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被保险人自行负责。2、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直接赔偿对象: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不确定的第三者即受害人。•不同于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3、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是受害的第三者4、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需事先确定至于教材提到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需事先确定”这一特征,比较而言并无太多特别之处。特殊之处在于:赔偿限额而非保险金额四、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价值不同•责任保险的承保事故不同•责任保险的赔偿目的不同•责任保险对补偿原则的修改•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价值不同•有别于一般产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民事赔偿责任,无法事先确定“价值”,故责任保险无保险价值之说,责任保险不存在比例赔付(即无足额、不足额之说)。•确定责任限额。根据整个社会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统计所划分的风险档次进行。2、责任保险的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需要两个要素:•一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二者缺一不可3、责任保险的赔偿目的不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第三者。第三者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员等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责任保险对补偿原则的修改•一般保险赔付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既可以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国际上,大部分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转给第三者,但像雇主责任保险等,多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者。5、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任何一种责任保险都涉及到保险人、致害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个方面的关系,所谓“受害人”相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又称为第三者。•保险人与致害人之间建立的是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与致害人之间建立的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五、责任保险的作用1、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有关法律的贯彻执行(尤其是无力支付经济赔偿之时)2、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作为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组成内容之一,发展责任保险,一方面能使消费者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能让企业或个人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起到了引导和培育的作用)3、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避免矛盾激化。上访)4、有利于实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比较而言,责任保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为社会、受害者、立法者、司法者之间架设一条桥梁,提供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的机制,有力地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5、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打消外商来华投资的顾虑;维护国家、单位及个人利益;苹果污染门)六、责任保险的分类(p47)•按承保的内容分类1、公众责任保险(固定场所的责任风险)2、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缺陷的责任风险)3、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人身伤害负经济赔偿责任)4、职业责任保险(专业技术工作上的责任风险)5、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工具及工程项目三责风险)6、环境责任保险(污染环境的责任风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险建筑师责任险设计师责任险兽医责任险可归为公众责任险范围,但是因多为附加险这一特殊承保方式而另行分类•按实施方式分类1、法定责任保险(交强险、旅行社责任险等)2、自愿责任保险•按照责任发生原因分类1、过失责任保险(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职业责任保险(3)公众责任保险(4)个人责任保险2、无过失责任保险(1)雇主责任保险(2)核电站责任保险(3)产品责任保险3、合同责任保险(1)货运合同责任保险(2)旅行社责任保险•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分类1、索赔型责任保险(索赔申请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2、事故型责任保险(致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目前我国保险实务所使用的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责任多为事故型责任保险。•按保险责任的大小分类1、基本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是基本的,或者说是相对较低的,法定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通常都属于基本责任保险范畴。2、超额责任保险是指在基本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再向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提供保障的责任保险。(如起赔点超过500万人民币)•按保单的独立性分类1、独立的责任保险(出立专门保单)2、附加的责任保险(附加在主保单下予以承保)责任保险的再保险•责任限制上分类:比例在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安排上分类: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本课程不再讲述§1.2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责任保险的起源•英美国家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一、责任保险的起源•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近代工业革命兴起,先有工业事故,后有交通事故、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