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编制:安环部审核人:张辉批准人:张良千目录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职责四、各类事故的界定五、事故的抢修与救护六、事故报告程序七、事故调查组应履行职责八、事故责任相关文件附录一未遂事故管理规定附录二、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附录三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一、目的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二、.适用范围公司内(包括承包商在内)各类事故。三、.职责1、生产部、设备部主要负责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2、安环部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做好工伤、起火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3、人力资源部配合劳动能力鉴定,配合对事故造成的伤残(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工作。4、企管部主要负责破坏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5、当发生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人身事故等多类事故同时或先后发生不能确定主管部门时,由主管安全领导根据发生的事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对口上报。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交安环部备案存查四、各类事故的界定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3、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生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4、各种原因造成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滴、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五、事故的抢修与救护1、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2、发生重大事故时,单位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生产、维修、保卫等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3、发生一般事故,本单位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5、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六、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向生产部汇报,由生产部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火灾事故应先报告公司消防队;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通知公司主管领导;厂区内交通事故应先报告公司保卫处。需要上报的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安环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发生的车间或者部门必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环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七、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初步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2、构成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等级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3、构成公司内部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当地政府、安监局、公安、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公司内部重大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参加,安环部负责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和事故主管部门的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5、公司内部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小事故由安环部负责组织事故主管部门的领导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分管领导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生产部、企管部、安全部、设备部等部门参加。7、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五)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若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注明。(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在问询笔录上亲笔签名确认。9、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1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1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2、对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13、安环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14、事故处理后,安环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地形式在本单位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15、防范措施的内容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八、事故责任(一)、责任划分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2、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3、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国家法律承认的技术部门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人员协助培训,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使用单位批准随地设计或修改设计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可以上岗作业的证明,两者同时经公司“公司三级培训”并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有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欲顶岗作业者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8、对于有针对性在本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够减轻有关领导的责任。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严肃追究车间、部门领导的责任。(二)、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1、较小事故或未遂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元,车间主任管理责任罚款200元,副主任、工段长、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100元,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50元。2、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300元,车间主任罚款500元,副主任、工段长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300元,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100元。3、较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罚款2000元,车间主任罚款2000元,副主任、工段长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500元。4、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分管副总罚款5000元,安全总监罚款5000元,车间主任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副主任、工段长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3000元并降职,安环部部长管理责任罚款2000元,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2000元并撤职。5、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给予撤职或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总经理管理责任罚款10000元,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管理责任罚款10000元,车间主任管理责任罚款8000元并撤职,车间副主任、工段长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3000元并撤职。6、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者按照主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合处罚条款并处罚。三、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500元,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四、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威胁、贿赂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九、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经公司领导研究另行解决。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附录一未遂事故管理规定1、为规范公司未遂事故的管理,防止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