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工作场所危险、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安全健康隐患,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加强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区域、仓库、办公及生活区域内各类安全标志的设置、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3术语与定义3.1指示性标志—包括各种门牌、橱柜标牌、料架标牌、各种定置线、张贴的公开信息、办公用品的标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标志;3.2警示性标志—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标志,在可能出现危险或出现危险趋势的场所均应布置适当、醒目的标志;3.3禁止性标志—指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生产、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须强制遵守或执行的警示标志;3.4交通标志—指道路安全标志以及场地内安全通道等的指示性标志;3.5消防标志—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区域以及火险等级划分等标志;3.6安全标志—指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定所布置的标志;3.7设备标志—指为辨识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调度安全而根据设备名称以及设备编号所设置的标志;3.8辅助标志—指除以上标志外,具有辅助说明的标志。4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以下标准:4.1《安全色》(GB2893-2008)4.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3《包装图运标志》(GB/T191-2008)4.4《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4.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职责5.1总经理应为现场安全标志的购买和设置提供资金支持。5.2安全技术部负责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的设置和管理。5.3仓储中心及分拨中心负责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6工作要求6.1总经理应为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提供资金支持。6.2副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部开展安全标志管理工作。6.3公司每年进行安全费用预算时,应包括安全标志的费用预算。6.4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做好以下工作:6.4.1设置原则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6.4.2设置要求1)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生产现场危险醒目的部位或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尘、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2)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辩;3)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4)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2008《安全色》和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6.4.3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1)对存有危险的作业场所前,由安全技术部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2)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技术部统一购置。3)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生产业务部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4)仓储中心及分拨中心应及时组织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不得遮盖、贴盖、掩蔽或移隐安全警示标志牌。5)安全标志牌未经安全技术部和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6)安全技术部每季度对各生产区域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7)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的公用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破坏其行为加以制止8)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