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联鑫钢铁公司烧结厂安全生产技术科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项培训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习近平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铁腕执法,消除隐患,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李克强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培训的目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法律素质;→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会安全”的深刻转变;→着力营造“人人想安全、安全为人人”的浓厚氛围。安全生产的原则→以人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发展;→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约束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安全生产的定义、目的→安全生产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等,均根据其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区分责任,从严惩处。具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惩处。针对目前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杜绝三非、三违、三超,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班前班后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及职业病检查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燃气管理制度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厂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危险源辨识及监控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施工与检修制度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创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民主监督制度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事故应急预案衔接管理制度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安全事故成本逐年提高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自2011年1月1日大幅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度不低于514436元(不含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3856×6=2313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565×20=491300元。海因里西法则1:29:300法则/300:29:1法则海因里希法则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或“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300∶29∶1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可怕的是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古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三类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企业(场内)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社会)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以国家名义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第一梯队):一、《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七次修订,2006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后实施。主要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及妨害管理秩序的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其相关内容归纳为12个方面。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履行的责任、工作时间、按劳分配、以及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等都作了朋确的规定。特别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如第一条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就属于这个规定中的。•四、《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笫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律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作了祥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第二梯队):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以国务院笫37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笫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第二梯队):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国务院第375号文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修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工伤及时救治以及救治期间的待遇;并明确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规定了伤亡员工的各种补助金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第三梯队):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发布,国发[2010]2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通知》从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強化职工安全培训、提高工伤事故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以及鼓励扩大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规定:1、对地方政府: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2、对事故企业:不仅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终生禁入);同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第三梯队):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6、《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1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9、《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委明电[2013]2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第四梯队):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安全生产行业标准,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协调相关部委,组织一批专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行业标准起草、审核、编撰了不同经营领域的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标准《考评细则》。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安全生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