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法律效力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从法的不同层级上,上位法大于下位法。从法的同一层级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从法的内容上,单行法大于综合法。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公司、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诚实守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效力范围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确定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5、组织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开除、降级、降职、撤职安全警示标志:图形、符号、文字、色彩重大危险源管理:1.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2.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4.备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工作近期目标是:遏制重大特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投入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者处2-20万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于或者2-20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居留。2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工会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行业: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除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矿山开采单位的主要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高权利。4.拒绝强令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性使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紧急处置权(停业整顿)4.查封扣押权(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该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条件经过停业整顿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拘留的,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安全生产中介机关的违法行为: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矿山建设、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矿山企业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消防产品实行强制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竣工后未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50000元罚款:1.占用、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事故灾难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结果负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每1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一次全面检测。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机构距离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发生火灾的一个企业得到另外企业给予救火支援,在消防队带领下扑灭大火,发生的器材损耗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费用不够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指定的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行人、非机动车、铰接式客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h。4突发事件包括:事故灾难、社会事件、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行业特点、事件性质、可控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聚美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制度。三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以下五种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3.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及级别。4.向社会公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5.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尝试和公布咨询电话。第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