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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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条款•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合同中的保险条款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予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3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4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5•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连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人又不像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6•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以及相爱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7第二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范围:风险、损失和费用•风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海外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8风险与损失risk&loss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外来风险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9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海上风险又称海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0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有雨淋、短量、偷窃、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1•损失:•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另一种是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2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partial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按照损失原因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3几个概念:•实际全损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4共同损失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共同点:都属于部分损失。•区别:1.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而共同海损则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2.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担。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5•案例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6•案例分析:•(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7案例:共同海损的比例分摊假设有一艘货轮,投保价值为5000万美元。船东将其租赁给Y公司,Y公司在本航次中可收入30万美元运费。船上载有A、B、C、D、E五家货主的货物,但在航行中触礁遇险,海水大量涌入船舱,整条船有倾覆的危险。为了挽救船、货及船上人员,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使船舶可以浮起维修。于是E货主的货物被全部抛入海中后,船舶浮起到安全水平,经过抢修后,船舶可以继续航行,并安全抵达港口。此次抛货造成的共同海损,各方的分摊比例,可见下表: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8当事方各方价值(单位:万美元)占总值比重(%)各方承担E货值船东运费方A货方B货方C货方D货方E货方50003015013090806090.250.542.712.351.621.451.08600000×90.25%=541500600000×0.54%=3240600000×2.71%=16260600000×2.35%=14100600000×1.62%=9720600000×1.45%=8700600000×1.08%=6480合计5540100600000说明:有关当事务方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投保,则保险公司负担共同海损分担金额.虽然E方货物已被完全抛入海中,但它也应承担分摊给它的金额,即如果E方已投保,保险公司将赔偿它全都货值的损失,包括它自己应承担的6480美元:但是如果E方没有投保,各方给它补充的金额为593520美元(即600000美元与6480美元的差额)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19•费用.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抢救以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负责赔偿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0第三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CIC-1981年修订,包括了海洋、航空、陆运、邮包等运输方式的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基本险附加险一切险(AR)平安险(FPA)水渍险(WPA/WA)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的险别CIC•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责任范围–自然灾害引起的全损(不包括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的全、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装卸、转运货物落海引起的全、部分损失–施救费用–特别费用(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的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救助费的分摊–由“船舶互撞条款”规定货方给船方的损失补偿•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范围–包括F.P.A.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risk范围-并非承保“一切”风险–包括W.P.A.的范围–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损、部分损失(即一般附加险)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2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主险而加保。•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我国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3思一思(1)某商品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的航程为30天,如果投保了交货不到险,而货物装上船后6个月没有到达目的港,这时被保险人是否可以马上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2)某批出口货物的完好价值为10万美元,进口国的进口关税为3%,但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造成2万美元的损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国海关仍然按10万美元征收关税。如果该批货物投保了进口关税险,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4专门保险•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运散装桐油保险条款•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5仓至仓条款W/Wclause•保险责任的范围–从运离保险单载明起运仓库、开始运输起,到保险单载明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在卸货港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适用于非仓库交货)–若在60天内若货物发生转运,至非保险单规定地时,以该货物起运时终止,或–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情况,则该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到此终止•当货物在FOB、CFR、FCA、CPT术语下,由买方投W/W时,在出仓至船舶途中灭失,买卖双方均不能取得赔偿。因为保险条款规定,赔偿时被保险人(买方)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此时货物所有权还属于卖方。2019/8/13国际经济与贸易26保险索赔•保险索赔: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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