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学制第一条学院实行学年制,分为三年制和五年一贯制两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原则上三年制学生不能少于三年,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少于五年;总学习时限原则上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三年制专业不得超过四年,五年一贯制专业不得超过六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凡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三年制新生到校本部,五年一贯制到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半个月,报到时附上请假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学院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各教学点)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学院上一级招生主管部门,将其所有资料退回原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或父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在系(教学点)注册后取得学籍者,由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学点)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系办公室统一报学生工作处,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给学生工作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学院每年10月份进行三年制新生电子注册工作,11月份进行五年一贯制转制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并上报教育厅。注册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以录取档案为准,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原则上毕业离校之前不得更改。2第四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将有关资料交学院医务所审核,经学院复查合格后,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入学,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律在家疗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五条在校各年级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交费,然后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处通知各系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一份作为学生档案,一份由学院档案室存档。凡注册的在籍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由各教学点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学籍表、成绩表、实习实训情况登记表、在学期间的学年鉴定及其专项奖惩记录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教学点管理。学生转制时,学籍档案随转入各系。第三章上课与课堂纪律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学院的课程安排表进行上课,不得无故缺勤。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各系部、学生工作处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72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达108学时应勒令退学。学期累计旷课不足72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旷课1学时至6学时,令其检查。2、旷课7学时至12学时,校内通报批评。3、旷课13学时至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4、旷课19学时至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旷课25学时至36学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旷课37学时至7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第七条学生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专心上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第八条学生上课时必须尊重老师,衣着整齐,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3第九条上课时必须保持教室或场地的清洁卫生,注意安全。上实验课要严守操作规程,上术科课要严格实施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第十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负责考勤并登记。班级指定考勤员的考勤情况每周上报辅导员,经系部审核后留存,以便掌握学生出勤动态和进行有关教育与处理。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按月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并报学生所在系部,以便决定学生能否参加该门课考试并按本规定进行相关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专业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院进行的重要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函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系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第十二条学生请假、病假按我校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内由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经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呈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放在各系备查。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包括思想品德、学业两个方面。1.思想品德: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学生工作处组织全院各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把评议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于每年5月20日前公布各系毕业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结果。2.学业方面:对伤病不能正常进行术科课学习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暂缓该术科课的学习,直至伤病恢复后跟随下一年级完成该门课程。在校学习期间由于运动创伤而致生理原因不能正常进行术科课学习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项术科的学习,但是必须参加该项术科的理论学习和考试,获得学分。如果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的必修术科课程,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专业带头人、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选修其他相同学分的术科课程。第十五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修读。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它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4选修课一般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又称专业限选修课)是指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学习,以及进一步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课程范围内选修。任意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它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院学科和术科范围选修课程。学生还应积极参加各种比赛、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第十六条课程门数的计算规定:凡跨学期的课程,始终按一门课程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类术科课、专项训练等),均按一门课程计;专业开设的实训课,其实训课考核成绩按其占该学科总成绩的百分比计算;毕业论文、毕业教育、顶岗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实习(实训),各按一门课程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单独或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经系主任批准可作为毕业论文;军事训练课按一门课程计。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机试、技评、达标和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基础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实践实训课、毕业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记成绩。第十七条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确定。每16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即:课程学分=授课总时数÷16学时第十八条学生未获学院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训、实习报告)、缺做实践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训报告、实习等不及格者,必须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践、实习报告,如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情况,应作深刻检查并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任课老师和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1.学生须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无故旷考处理。52.考生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就座。闭卷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指定的工具书,考生之间不得在考场上互借文具等;口试考试时,考生抽签以一次为限,不得更换考签。3.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4.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老师有权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老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违纪零分”、“作弊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经教育后进步明显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系批准,可给予重修或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第二十条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分别登记并签名,教研室主任审核后连同试卷保存在教研室的教师个人六合一材料内,并送交一份学生成绩,在学生所在系办公室保存备案。学生需自己登陆学院教务网站查询成绩。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教师(按照《学生考试成绩更正申请表》)向主管教学的系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或教研室更改结果,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系办公室提出查卷要求,由系办公室负责向任课老师查核。各系每年6月份清查学生取得学分情况,报送一份不能按照课程安排取得学分的名单。第二十一条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学期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三教学周内进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系及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擅自安排的补考成绩无效。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律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取得60分以上分数的成绩都按及格记分,补考成绩低于60分的按实际考试分数记分。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规定的要求,发给辅修证书。第二十三条重修1.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听课、作业、实验实训和考核等全部教学环节。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重修:⑴被取消考试资格者;⑵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者。62.学生重修,应由本人向所在系递交重修申请表,由系安排,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3.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次开设该课程时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上课。少数课程以后不再开设的,可指定教师单独辅导,但实行教考分离。4.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三门。如重修门数超过三门做留级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考试前一周向所在系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经系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