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诊断诫勉谈话及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诊断诫勉谈话及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诫勉谈话第三章安全诊断第四章安全环境事故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或减少施工生产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员工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诫勉谈话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和项目部。第二章生产安全诫勉谈话第四条涉及范围(一)二级单位不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责任或状况不佳被安全、环保部门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评通报的;(二)因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业绩不佳被各级媒体披露,甚至因不良业绩被驱除出现场的;(三)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重视安全、环保工作,隐瞒安全、环境事故,安全、环境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五)单位不能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从业员工安全及职业健康,引发员工严重不满,爆发群体事件的;(六)单位在公司年度考核中,安全、环境管理多项指标未达标的;(七)在安全、环境管理统计数据上报中严重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八)公司内多个单位在同一个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因缺乏协调,业绩不佳,影响公司声誉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汇编(2012年版)2(九)各种形式挂靠队伍或分包单位不能守法经营,出现影响恶劣的安全、环境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十)发生出让安全生产相关各类资质,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公司挂牌督办的隐患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第五条执行(一)生产安全管理诫勉谈话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安委会办公室执行。(二)诫勉谈话的对象为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三)诫勉谈话须有明确的议题,并做完整的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进入公司档案并载入考核内容。(四)诫勉谈话通知书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在约定时间前一周送达被约谈单位,并由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回执。(五)诫勉谈话内容不公开披露,不向第三方提供;被约谈者对于约谈存有异议时,可以在约谈后向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到会。第三章安全诊断第六条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环境管理存在较大缺陷的单位进行安全诊断,分析问题,找出对策,督促整改;为公司安委会提供基层安全管理的现状。第七条安全诊断由公司指派的安全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安全诊断》至少要有三位安全专家实地诊断。第八条安全诊断应在15日内出具《安全诊断报告》并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后,反馈到问题单位实施整改。第九条问题单位接到《安全诊断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见证资料。第四章安全环境事故责任追究第十条范围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其他造成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多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违反公司工程分包规定,分包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第十一条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行政处分(一)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按公司规定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诊断诫勉谈话及责任追究制度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使用合格分包单位;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二)未履行上述职责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任人撤职或降职处分: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违反上述规定,导致2-3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安全事故的;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违反公司分包管理规定,分包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年度累计三次)的;所在单位被诫勉谈话后没有明显改进,且发生重伤事故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在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六)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经济处罚其行为或结果符合(三)者,处分公司和项目部5万元罚款;并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000元罚款。其行为或结果符合(四)者,处分公司和项目部1万元罚款,并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0元罚款。其行为或结果符合(五)者,处分公司和项目部5000元罚款;并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元罚款。第五章附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汇编(2012年版)4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诫勉谈话通知书CNCEC-11安全-08诫勉送达单位签发人:诫勉谈话议题携带文件清单:谈话报到时间:谈话地点:谈话联系人:接收人签字:接受时间:安全诊断诫勉谈话及责任追究制度5附件二:安全诊断报告问题单位:诊断时间:诊断人:(至少两人)序号工作现状暴露出的问题诊断结果(应采取的措施)12总体评价及要求:反馈联系电话:0378-2905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