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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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粤建法〔2011〕1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与方案,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内容与方案,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内容与方案,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与方案,实施监督的措施及责任落实人员等。第六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二)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三)项目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第七条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主要检查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实体外观质量及尺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重要和隐蔽部位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等。第八条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可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或在监督人员见证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工程是否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参与验收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三)竣工验收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基本概况;(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情况;(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情况;(五)抽查、抽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确定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位置,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标牌的制作和镶嵌。标牌上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工程项目建立完整反映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告知)书;(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验收抽查记录;(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九)工程质量整改和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及责任单位整改回复资料,工程复工通知书;(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建议书;(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重要文件、资料、照片、视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提高信息化水平的要求,逐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对监督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以监督执法为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差别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质量信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第十六条监督机构考核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新设立的监督机构和新上岗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认证考核;(二)省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省级监督机构,并委托所属省级监督机构对地级以上市监督机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三)省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省级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受委托单位实施验证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办法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印发(共印10份·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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