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还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各地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社会公平,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在本省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否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二)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着重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问题。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在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内选定,同时制订相应的费用结算办法。(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按连续缴费时间设定在40%-6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2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5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六)各统筹地区应着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三、坚持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一)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缴费标准。(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7月1日前缴纳下一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允许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大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协助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六)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解决。其中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负担50%。(七)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年度直接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安排下拨。四、坚持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作用(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三)各地要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城镇居民结构复杂的特点,针对不同人群确定具体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区域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利用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四)各统筹地区应本着让参保人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减少参保人员的就医环节。(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中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目录。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人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以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五、坚持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市、县级统筹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二)根据地级市的试点申请,并结合我省区域分布,2007年选择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6个地级市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试点城市。已先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有关征缴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的有关征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四)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做好基本情况的调研和测算,制订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组织实施。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按照国发〔2007〕20号、粤发〔2007〕14号文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五)各地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使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