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贴息资金奖励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安徽省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贴息资金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培植财源,省财政2004-2007年安排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资金。为规范此项资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县域工业园区,是指依据皖政办[2004]44号文件确认的县、县级市及原地改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所办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公平、统一规范、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挑选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经济指标,并根据园区现状,设定每个指标的权重,建立一定数学模型,计算出各园区的绩效分值,对县域工业园区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确定对县域工业园区的奖励金额。第四条此项资金用于县域工业园区贷款贴息奖励。第五条考评及支持方式:基数加绩效,全面考评和重点考评相结合。基数:对每个工业园区均给予一定的奖励基数。绩效:挑选园区七个主要指标,每个指标设定不同的权重,按一定公式,计算出每一园区绩效分值。具体指标:基础设施投资、入园企业投资、工业总产值、上缴税收、实现财政收入、园区就业人数、综合测评。第六条计算公式:1、绩效分值公式:=(指i园区得分;指i园区j指标数额;指所有园区j指标的最大数额;指所有园区j指标的满分值;指i园区综合测评指标分值,由省财政根据各园区上报材料和考察确定)2、补助金额公式:(指i园区补助金额;M指当年安排的园区资金总额;指当年安排的每个园区补助基数)第七条申报。各园区于每年2月1日前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如下材料:园区简介、管理水平等文字材料;园区上年度基础设施投资、入园企业投资、工业总产值、上缴税收、实现财政收入、园区就业人数等实绩表(表样附后)。县(市、区)财政部门于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部门(“基础设施投资、入园企业投资、工业总产值、园区就业人数”指标完成情况需中介机构证明,“上缴税收、实现财政收入”指标完成情况需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第八条审核。省财政厅本着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数额测算,确定贴息奖励金额,下达支出预算(拨款)。第九条县域工业园区要切实用好此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虚报、假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第十条省财政每年重点抽查部分园区,对上报材料和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的,取消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安徽省县域重点工业园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支持县域重点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县域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重点工业园区,是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县(含县级市,农业比例较大的市辖区,下同)办工业园区和县办省级开发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县域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贴息资金。贴息期限一年(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当年贴息额度原则上每个园区控制在100万元以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2、供电、供热、煤气、自来水、及通讯网络建设等项目;3、污水处理系统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4、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五条享受财政贴息的县域重点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合法程序批准设立;(二)业主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三)园区建成面积不少于0.5平方公里,有一定数量的入园企业,当年有通过金融部门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四)园区上年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或总产值)、园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第二章贴息单位的申报与认定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3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报送申请财政贴息工业园区材料:(一)园区简介,园区内企业名录;(二)园区上年主要经济指标考评表(附表一)。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4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本着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对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财政贴息的重点工业园区名单,并于5月1日前联合通知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确定与拨付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将已确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的重点工业园区中拟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财政、计划部门:(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表(附表二);(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间银行贷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对县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11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部门。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对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共同确定每个园区的贴息资金额度,11月30日前联合下达贴息资金预算指标。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指标文件,核拨贴息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要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已列入财政贴息的县域重点工业园区,应当建立责任制,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部门要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停拨或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取消该县下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 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