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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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代市长龚尚武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2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享受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三资”企业中方从业人员。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第五条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企业必须按下列标准给予产假:(一)女职工生育产假应不低于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l5天;(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3予l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六条女职工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如下待遇:(一)规定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产前本人3个月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发给。(二)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在规定期间内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应给予报销。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第八条生育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规定标准的生育津贴;(二)孕产期间规定内所发生的检查费;(三)孕产期间规定内所发生的住院费;(四)孕产期间规定内所发生的药品费;(五)孕产期间规定内所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上述统筹项目在实施保险统筹的前2年,(一)至(五)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每个产妇l700元(不包括流产)支付给企业,其余不足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承担。2年后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向企业征收。生育保险基金一年一结算,次年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调整缴费比例。第十条企业按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4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企业破产,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被拍卖、兼并、租赁、承包的企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任。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存人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第十四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实际收缴生育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积累金,用于在下列情况下支付生育保险金:(一)发生自然灾害,生育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二)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严重影响生育保险费的收缴;(三)出现生育高峰,生育保险金收支不平衡;(四)其他特殊情况。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在当年实际收缴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5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一)支付生育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活补贴;(二)业务费、宣传费;(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四)其他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第十八条生育社会保险统筹开始的第一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可向企业预收1个月的保险金作为准备金,第二个月起开始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第十九条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凭准生证、出生证(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金手续。社会保险机构按统筹项目及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由企业代为发放。第二十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审计等管理制度,并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和公民的监督。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初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的决算和本年度预算;同时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第五章罚则6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拒不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愈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于欠缴额5%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企业瞒报工资总额所发生的欠缴额,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5%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20%的罚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减免或者增加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生育保险金的;7(三)擅自提高生育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四)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五)贪污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收缴的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劳动行政部门收缴的罚款上缴市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主题词:企业妇女职工计划生育保险规定发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委办公室,辽阳军分区,辽化,庆化、十九局工程局,市法院,检察院,各新闻单位(共印2340份)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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