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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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改革的指示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为切入点,着力在解决制约电梯安全监管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上取得新突破,逐步建立健全推动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总体目标和要求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各环节权责关系,以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为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形成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坚决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既要立足于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又要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与改进;既要立足于解决电梯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又要与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相衔接;既要立足于国情省情,又要参考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三、改革措施(一)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权者”安全第一(首负)责任。1.依据《民法》关于权责关系的规定,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的,应确立为第一责任者。一般情况下,电梯的“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或《条例》表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确定为电梯第一责任者。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电梯的“使用权者”应签订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承诺书应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首负责任)及义务。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只有当受害者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责任者时,第一责任者才免于承担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聘请有资质的维保和检验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2.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相统一也可以相分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时,“所有权者”享有和履行“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住建设计单位(含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对建筑物中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结构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建议,预留合适的电梯井道。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必须选购已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企业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和功能相适应。电梯安装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权者”,必须承担《条例》和格式化合同明确规定的“使用权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电梯“使用权者”未明确的,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电梯“所有权者”尽快明确,经指导、协调仍无法明确的,该电梯不得使用。3.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予以明确,确立电梯制造企业承担电梯日常维保的主体地位,界定电梯维修与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范围。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从而指导“使用权者”选择的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移装、报废提出建议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时,免除制造企业的对应安全责任。对没有明确正常使用年限的在用电梯或主要部件,原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的建议。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原电梯制造单位建议的,可以约请同等资质的其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此时电梯“使用权者”与相应制造单位对评估结果及其后果负责。原电梯制造企业已不存在时,“使用权者”可以约请同等资质的制造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进行评估的制造企业对评估结果负责并提出电梯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要求。如果“使用权者”无法约请到同等资质的电梯制造企业,也可以约请保险公司牵头,请有能力的电梯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保险公司依据评估结果,提出该电梯继续使用的承保条件和费率。凡未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该类电梯不得使用,并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提高电梯的安全水平。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规定统一格式的《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列明电梯的设备注册代码、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应急救援电话,由检验机构填写后交“使用权者”,并由“使用权者”责任人签名确认后在电梯内张贴和按时更换。(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职责体系。1.进一步明确电梯维保工作的性质和定位,将其纳入电梯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作为制造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企业直接从事或者授权和委托的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体系。电梯制造企业自己设立或其授权和委托的维保企业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无需获得行政许可,无需领取维修资质证书(维保非其制造电梯、进口的电梯除外),维保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应向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其授权或委托的维保企业名单。电梯制造企业对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缺陷的电梯,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而没有采取积极措施甚至隐瞒不报的,可责令电梯制造企业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实施查处。2.“使用权者”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制造企业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相应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应对自己设立和授权的维保企业合理布点,要满足不同区域电梯维修保养及应急救援的需要,电梯维保企业是电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获证电梯维保企业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并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查处,直到注销行政许可。(三)改革电梯检验体制,将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1.对电梯实行定期检验,是《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要求。在完善现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的基础上,可由电梯“使用权者”依法待定省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全项目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性质定性为社会技术服务,按技术服务要求协商收费。电梯使用权者有责任依法按时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梯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权者应主动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电梯使用权者对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而造成的电梯事故和后果负责。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现状、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以及财政支持力度,选取30%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若干项涉及安全的指标开展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3.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后,应当允许社会检验机构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可并参与定期检验,逐步形成市场化运作的电梯定期检验市场。考虑到目前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的主体地位,应当允许其或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成立的全资公司承担定期检验工作,并逐步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相衔接。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参与定期检验的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守《条例》以及其他技术规范对检验机构的一般规定,并对检验责任覆盖范围内定期检验的覆盖率负责。(四)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构建社会救助和保险制约机制。1.保监部门会同财政、质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事故责任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保险保障参与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提高救助赔付能力。政府可向参保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等经费补助。2.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安全风险,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职能。(五)将电梯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电梯属于共用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使用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解决目前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资金提取难的问题。四、组织领导质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保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社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相关监管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协调电梯“所有权者”落实“使用权者”的权责关系。五、实施方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省政府法制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快推动《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配套法规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保证本次改革顺利实施。本次改革首先选取广州、东莞市开展试点工作。要及时跟进并评估改革方案,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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