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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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争,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项目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内容:基本常识(补充扩展知识)任务一海上运输保险任务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任务三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任务四综合训练学习要求:通过学习,要求掌握海上风险的种类、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各种险别、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以及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本章重点: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海上损失的种类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本章难点:海上损失的种类、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基本常识目前世界上保险业务一般分四类: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担保业务,债权人或债务人以保护债权为目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一、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风险损失费用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际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等的变化。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二、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损失海上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损失(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受了实际全损后,可按其保单的投保金额,获得保险人的全部损失的赔偿。2、推定全损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在推定全损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是什么?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二)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1)含义——是指载货船舶在海洋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些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可以通过共同海损的理算,由各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分摊(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2、单独海损(1)含义——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损失的构成不同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案例思考一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①③是单独海损,②④⑤是共同海损案例思考二某货轮满载货物驶离A港口。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湿度很大,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起大火,将装在货舱甲的毛毯完全烧毁。船到B港口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道而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串味损失。其中烟草由于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等级已大打折扣,售价下降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无论如何不能当做茶叶了,只能按照廉价的填充物处理。(转下页)(接上页)后来,该船不幸又与另一艘货轮相撞,船体严重受损,货舱乙破裂,舱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在避难港进行大修时,船方就受损精密仪器的抢修整理事宜向岸上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费用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货舱丙和货舱丁的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造成一部分货物钩损。试分析各部分损失属于什么类型和性质?毛毯:实际全损烟草:部分损失茶叶:实际全损精密仪器:推定全损亚麻:共同海损纺织品:共同海损在一航程中,船舶不慎搁浅,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货。A货主的10万美元的钢材全部被抛入海里,船舶便起浮并可继续航行。请问A货主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三、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费用(一)施救费用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救助费用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平安险部分损失水渍险全部损失部分损失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案例思考一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受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案例思考二泰国某进出口商向日本出口大米1000包,共10公吨,向泰国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货物由泰国某船运公司承运,该批货物装载货轮的底层货舱,货轮在行驶途中触礁,底舱严重进水,船方全力抢救,才使500包大米移至船面,后来由于风暴将这500包大米全部吹落海中,而其余没于舱底的500包大米则遭受严重水浸,无法食用,货轮抵达日本后,收货人凭保险单向泰国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遭到拒绝。理由是平安保险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试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否充分?案例思考三我方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我方应该怎么办?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案例思考四思考题我某公司以CIF对外发盘,如以下列保险条款投保,是否妥当?(1)一切险、淡水雨淋险、受潮受热险(2)平安险、一切险、战争险(3)水渍险、偷窃险、战争险(4)偷窃险、罢工险、战争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投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投保一般附加险(二)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案例思考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公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而且要穿过赤道,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食用糖因为长时间受热,已经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三)责任起讫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从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仓库开始运输起,到保险单载明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在卸货港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适用于非仓库交货)在这60天内若货物发生转运,至非保险单规定地时,以该货物起运时终止,或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情况,则该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到此终止。某年,国内某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58万欧元的琳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FOB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保。平安保险公司于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启运日期为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进口设备在9月12日顺利运抵到达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码头。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国人保某分公司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5辆大货车行驶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大货车冲出车道,坠入深谷。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卷烟厂所遭受的设备损失负赔偿责任?案例思考一案例思考二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在FOB、CFR术语下,由买方投保,在出仓至船舶途中灭失,买卖双方均得不到赔偿,即此时的责任起讫是“船至仓”。这是依据保险的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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