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讨论稿)为了强化我省环境监察职能,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现场执法能力,促进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关于试行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的函》(环控发〔2000〕9号)、《关于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以及《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环发〔2000〕10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环境监察工作现状,制定我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为指导,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我省现阶段的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和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情况,更新观念、务实奋进、依法行政,通过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环境监察水平,不断增强环境监察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效能,实现我省环境监察工作的新突破,开创环境监察新局面。二、总体目标—2—按照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在2004年对省环境监察总队、广州市支队等11个环境监察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和验收工作,为全省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树立一批典型,并对全省50%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辅导;在2005年实现全省50%以上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并对不低于40%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验收;2006年实现全省80%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对不低于70%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验收;2007年我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并通过验收。通过达标验收,使得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装备能够满足工作的基本需求,执法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执法力度显著增强,执法行为和程序完善规范,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显著,执法效能和效率明显提高。三、建设要求通过标准化建设,健全全省环境监察机构,理顺管理职能和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完善装备配置,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的统一,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一)强化环境监察工作职能按照《环境监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能,大力加强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3—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等的现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环境信访举报查处工作;做好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认真调处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各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环境监察任务。(二)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设置认真落实环发〔1999〕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健全省、市、县(市)三级监察网络,省级设立环境监察总队;各地级市设立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设立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可设立或联片设立环境监察中队。(三)强化人员配备要求1、编制落实:省环保局积极协调好省机构编制部门的关系,争取统一制定全省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积极配合省环保局,根据当地环境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精干和效能的原则,抓住机遇,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确定适当的人员编制。2、把好进人关:根据环发〔1999〕141号文件精神,各级环境监察人员的录用依照公务员录用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切实把好新增人员入口关,健全公开招聘机制。新录用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大本以上水平,新进入人员必须通过环境监察员培训,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书。—4—3、提高人员素质:监察人员应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职环境监察人员每5年接受一次培训,监察总队、支队、大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国家总局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监察人员应取得总局或省局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各级环保部门对所属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和考核应当征求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的意见。(四)运行管理机制省环境监察总队、市监察支队、县(市、区)监察大队是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的,依法对辖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的专职机构,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中现场监督执法的任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运行机制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省环境监察总队、市监察支队和县(市、区)大队受同级环保部门领导,行使现场执法权,业务上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稽查。(五)执法装备按照承担的任务和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现场取证设备、执法交通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和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基本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保证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保证执法工作经费,具体见广东省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附件)。(六)强化内部管理—5—1、实行环境监察总(支、大)队长负责制,总(支、大)队长全面负责总(支、大)的行政和业务工作。2、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等程序制度。加强业务工作,使各项工作制度程序落到实处。3、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必须做到“环境监察五公开”即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举报电话的投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布栏、触摸屏、互联网等适宜的方式公开。4、加强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坚持“爱岗敬业、廉政务实、依法行政、为民造福”作风,培植以“奉献”精神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环境监察员综合素质。5、建立并规范各种管理制度,各级监察机构每月应召开一次队务会,每星期应坚持一次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年组织召开全省监察工作会议一次,并视情组织联片环境监察机构座谈会。建立健全值班、考勤、请假、报告制度,实施考核奖惩等岗位责任制,统一规范财会、档案、办公室管理制度。6、加强对监察用房、办公设施及装备的管理。—6—四、实施方法步骤: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和省局的部署,全省采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级负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等方法措施,推进全省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2004.2~5月)1、成立广东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和技术工作组。领导小组:组长:李清副组长:王子葵陈敏陈光荣曾宪潭成员:余锦和周国英郭汉毅周全陈铣成周建新陈英各地级市环保局局长技术组:组长:陈英副组长:林文陈锡奎符红成员:邓茂枝谭正华各地级市环境监察支队长省环境监察总队科室负责人和各地级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人员。2、各地根据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二)实施阶段(2004.5~2006.12)1、积极落实机构名称的统一规范和人员编制问题。按照国—7—家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察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全省环境监察人员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录用。依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求加强对监察人员思想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2、提高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率。加强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到2004年12月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持证上岗率达到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要求。3、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和《环境监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4、按照总局的要求,调整工作职能,全面开展环境监察工作。5、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加强全省监察机构执法装备配置。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执法装备购置经费落到实处。(三)验收阶段(2004.6~2007.12)1、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本级机构标准化建设等级,对照《广东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并对照差距积极完善。2、2004年6、7月间申请总局对省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标准化—8—建设达标验收。3、2004年下半年对广州市、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支队和顺德、南海、番禺大队由省局进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4、2005年对80%的支队和未验收的三角洲地区的大队由省局进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5、2006年对未验收的支队和60%的大队由省局进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验收。6、2007年对所有未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由省局进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四)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起)根据验收达标情况,完善和巩固已有成果,按照环境管理的要求,在环境监察机构建设中推行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9—附件二广东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的精神,促进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第三条验收权限省级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考核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机构标的准化建设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考核验收,其中达一级标准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由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考核验收。其中达一级标准的,省环境保护局派员参加考核验收并统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达二、三级标准的,通过市级验收后报省环境保护局认定。第四条验收程序1、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依据考核标准,逐项对—10—照自查,认定已达到建设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验收权限,向省环境保护局或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察装备建设情况;环境监察工作情况。2、省或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考核组对申请验收的监察机构按照标准逐项进行考核测评,作出书面考核测评报告。3、省、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对考核测评报告进行审核,在15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达标等级和验收。在审核中,发现尚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后再组织验收。4、经考核验收达标的单位,由负责考核验收的单位在10天内上报考核验收材料,按权限予以认定并向达标单位颁发达标证书。5、达标升级验收,按上述验收程序进行。6、省、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对达标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中发现不能保持建设标准的,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证书。—11—第五条验收人员组成省、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成立由局领导和监察、人事、计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和达标认定;日常具体事务由同级监察机构负责。验收时邀请当地政府编制、财政等部门派员参加。第六条考核验收内容及计分办法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考核验收内容及计分办法,按照附表进行。第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2—附表考核验收内容、计分方法类别指标内容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机构与人员机构名称4经当地编委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是”得2分,“否”得0分机构名称符合国家环保总局[1999]141号文规定的规范。“是”得1分,“否”得0分内设机构、职能基本健全,正式挂牌。“是”得1分,“否”得0分人员编制4编委批编数达到国家环保总局[1999]141号文规定的标准“是”得1分,“否”得0分实际在编人员数达到国家环保总局[1999]141号文规定的标准“是”得1分,“否”得0分实际在监察岗位工作的人数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不低于实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