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申請人茲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持用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以下簡稱信用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記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昀高限額。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本入帳日並未早於本行實際撥款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份,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當期消費帳款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七、「入帳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八、「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台幣結付之日。九、「結帳日」: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昀後期限之日。十一、「帳單」:指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第二條(申請)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或其他留存於貴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立即通知貴行。第三條(附卡持卡人)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第四條(個人資料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認同卡或聯名卡之合作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第五條(信用額度)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貴行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持卡人得要求貴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貴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貴行所規定各卡別昀低額度以上者,不得拒絕。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第一項及第二項信用額度之調整,如涉及附卡持卡人信用額度之變更時,貴行應通知附卡持卡人。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貴行如有提供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驗證服務,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貴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之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如經貴行同意減收或免收年費者,亦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貴行僅授權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分別親自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將信用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持卡人就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他人。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七條(年費)信用卡申請人於貴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貴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費外,應於貴行繳款通知書之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份年費。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以掛號寄回截斷後之信用卡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第八條(一般交易)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並妥善保管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貴行同意特定金額下之免簽名信用卡交易(目前為NT$3,000,以後若有異動,將以貴行公告為準),不在此限。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後,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替代之。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1.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2.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3.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4.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份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貴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九條(特殊交易)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直接進行信用卡之電子交易服務時,應事先與貴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第十條(預借現金)持卡人得隨時向貴行申請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貴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貴行依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加上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貴行得就未清償部份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第十一條(暫停支付)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惟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持卡人之處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第十二條(帳單)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期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如持卡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要求補寄超過三個月前之帳單,每張帳單須向貴行繳付手續費新台幣一百元整。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國內每筆新台幣五十元,國外每筆新台幣一百元)後,請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等交易對貴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持卡人未依前二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本約定條款循環信用之規定計付利息予貴行。第十四條(一般繳款)持卡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貴行。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貴行就持卡人已繳付之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違約金、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於持卡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暫時無息保管。且持卡人如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貴行之應付帳款。持卡人得以其在接受貴行委託直接轉帳扣繳之金融同業之存款帳戶,委託轉帳扣繳信用卡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