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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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本监督单位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工地实施安全监督。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现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事项及有关要求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安全监督依据1、国家、地方现行的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为贯彻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具体操作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3、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用于检查比对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二、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一)、通用要求1、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安全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取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2、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当将涉及工程的安全管理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机构检查。3、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当对提交监督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4、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周边建筑及环境的不利影响。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针对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全面自查并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监督机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6、工地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监督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二)对建设单位的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证明拨付费用的单据等资料。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6、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单位时负责牵头应签订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1、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2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存放相关证件。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劳务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并有记录。4、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根据经专家论证通过以后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5、应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应针对性强,交底人、接底人履行签字手续。6、应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账,应为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7、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履行备案、安装告知及检查、验收程序。8、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制度,在建工程必须按规定对所有作业人员及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有记录。9、应按照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10、切实履行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11、按规定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关建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3、采取场地硬化、绿化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噪音等污染源。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降尘等措施。14、切实履行消防义务,在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配备消防水源、器材及设施。1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建设工程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四)对监理单位的要求:1、有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根据工程中标通知书足额配备。2、总监、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到位并履行安全职责。3、更换总监、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相关人员变更手续。4、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提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的要求。5、审查总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记录。6、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有记录。7、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有记录。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并履行签章手续。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已论证,并保存专家书面论证意见。9、定期巡视检查和旁站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有记录。发现问题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的回复记录或整改完成记录与整改通知书相符。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有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记录。10、及时召开工地监理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理日记中有安全监理的记载。3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评审)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三)、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四)、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七)其它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四、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安全监督方式(一)监督检查方式1、安全监督人员将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进行节点性检查,同时根据具体监督方案结合前期检查情况在各施工阶段进行中进行随机检查。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及其他必监部位,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应书面报请安全监督人员到位检查,否则不得进行下一步相关工序的施工。(二)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彻底整改。要求停工整改的工程,应经监督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2、对于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六、政务公开制度监督部门: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督。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七、本告知书未尽事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5以上告知事项已知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公章)以上告知事项已知晓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年月日(公章)以上告知事项已知晓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章)监督机构:(公章)监督人员:年月日(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四份,由签字人员所在单位各存一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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