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废除、修改过的部门规章,梳理一下那些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首先有两个情况说明一下,一、本文仅梳理安监总局以总局令形式“动”过的规章,二、前面所称的“动”,指废除、修改等。2015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2015年5月26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78号总局令,对如下9部规章进行了废止或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规章: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煤监局第18号令)。修改的规章: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20号令);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4号令);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5号令);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8号令);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第39号令);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62号令);7、《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8、《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2015年4月2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77号总局令,对如下4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号令);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2013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2015年8月29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63号总局令,对如下11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公布当日起施行: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11号令);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7、《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10、《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安监总局第46号令);1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5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