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按有关规定备案后自行印制。《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2-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第五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第六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3-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第七条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送。第八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第九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4-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第二章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十条境内银行应向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程序:(一)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附件3.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3.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二)外汇局分支局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审核无误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妥善留存《金融机构代码申领-5-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复印件。外汇局分支局应自行留存《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无需传真给国家外汇管理局。(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按照“金融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3.3)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代码、录入相关信息。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关于印发XX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见附件3.4),并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出具《关于印发XX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见附件3.5)。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程序:(一)境内银行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二)外汇局分支局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6-本操作规程第五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编制金融机构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对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向其出具《关于印发XX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及时对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新增的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且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进行金融机构网点国际收支业务准入设置。(四)外汇局分支局应妥善留存《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要素变更的(除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外汇局和境内银行总行或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要素变更(除金融机-7-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外)且无需调整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比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变更和审核处理。因地区代码发生变更导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需要调整的,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停用旧金融机构标识码。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金融机构应按外汇局要求调整其相关系统。第十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比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七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3.6),并提供给申报主体使用。第十八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8-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九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9-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境内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10-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十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网上申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该机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该机构可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第二十一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11-规定的材料。该银行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将材料传真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外汇局分支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外汇局分支局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外汇局分支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单位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第二十三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分支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12-第二十四条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第四章涉外收入申报第二十五条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二十六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13-第二十七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二十八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14-息)。(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