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试题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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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点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3.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4.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6.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7.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紧固盖板。8.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10.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者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11.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12.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1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4.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15.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16.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设施与建设工程主体项目脱节,避免先天不足的有效措施。17.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18.公司系统各单位建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其他行政副职为副主任、各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19.公司系统各发电、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单位,其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本单位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20.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21.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常态机制,落实各业务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强化事故隐患的源头控制,切实实现事故隐患的超前控制和闭环管理。22.各单位行政正职每月参加基层安全活动应不少于1次,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每月参加基层安全活动应不少于2次。23.各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制度,严禁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承包商。24.对于发现的隐患,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2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26.事故隐患一经确定,应立即组织编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各单位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各单位初审通过后,报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批。2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发现(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28.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分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和II级重大事故隐患。29.公司及各单位应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全员参与、溯源追责”的要求,建立公司和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30.《神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所称的电力生产设备事故按该规定分级、认定,级别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和异常。3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33.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90)的规定,选择灭火器时应考虑的因素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灭火有效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温度等。3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一级动火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5.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_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36.设备标志应为_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号。37.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38.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坚固、有限位的盖板。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5-30mm。39.开关室、电子间、电缆夹层等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_400mm_的防小动物板。40.人行通道高度不足_1.8m的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碰头线。41.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42.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_1.5m的固定、全封闭围栏或隔墙,围栏或隔墙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宜小于3m。43.电缆夹层高度低于2.5m时,照明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_24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44.高度超过_3m的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爬梯,并在爬梯距地面1.5m处悬挂“从此上下”提示标识牌。45.检修现场使用的电气工具和用具,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4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_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4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4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49.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安全警示标志。5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5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_治安保卫_机构,配备_专职治安保卫人员。53.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5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55.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56.企业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对各级各类应急指挥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急队伍和一线员工进行应急培训。57.燃油气区内应保持_清洁,无杂草树木等易燃物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58.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59.检修油管道时,必须作好防火措施。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60.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61.除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62.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63.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生产领导的批准。64.企业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65.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满足基于风险的管理要求。66.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有关岗位人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67.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的分级(厂级、部门、班组)目标、指标,建立“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目标责任制68.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应科学、合理,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安全生产1号文件)。69.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70.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7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7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7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76.火灾分类(GB/T4968-2008)标准中,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型。77.在火灾分类(GB/T4968-2008)标准中,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78.在火灾分类(GB/T4968-2008)标准中,B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79.在火灾分类(GB/T4968-2008)标准中,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80.在火灾分类(GB/T4968-2009)标准中,E类火灾是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81.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安全监察部、电力生产部以及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82.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评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并按本规定及时上报83.各单位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地方政府安全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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