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案邓忠祥2016、03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保险学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是会计专业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本课程是以保险作为研究对象,揭示其本质及其运行和管理的内在规律性,阐述其产品特征及其经营管理实务知识的一门科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学生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基本原理与基本实务知识,即保险业经营原理、经营规则及业务流程及产品特性,明确现代保险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正确路径。培养学生具备运用保险理论和实务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基础,也为深入学习其他保险专业课程打下基础。教学的基本要求1、系统掌握保险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对保险的本质和特征有全面的认识。2、全面掌握保险业务及其种类。3、了解保险经营环节及业务流程。4、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运用所学原理分析解决保险实际业务问题的技能。第二讲保险的本质6本章教学目的在评价不同保险性质说和不同保险功能说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明确保险的定义、本质、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在宏微观经济中的作用。CompanyLogo第一节保险的性质及概念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内容结构CompanyLogo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性质保险性质说的评价1保险的性质2保险的定义3一、关于保险定义的学说保险定义说(一)损失说(三)二元说(二)非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技术说需要说相互金融说1.损失赔偿说-以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为代表。该学说认为,保险是损失赔偿的合同,保险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赔偿损失只适用于财产保险2.损失分担说-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瓦格纳为代表。该学说认为保险不仅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将损失分担给多数人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3.风险转嫁说-以美国的魏兰脱为代表,认为保险就是把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集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风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4.欲望满足说-以德国的玛纳斯为代表。“所谓保险是以偶然的、应该可以估计到的财产需要的满足为目的,并依照相互主义原则的经济设施”。5.技术特征说-意大利商法学家维万特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在发生偶发事件时,用根据这种事件所发生的概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公积金来承担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的合同。”主张在决定保险费时正确评价各种风险程度。因而该学说较重视保险的技术特征,但未能说明保险的目的及其经济作用。146、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建立起基金,从而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制度。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什么具有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保险人保险基金具有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具有风险保障需求的个体对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个体进行补偿分担金损失风险集合(riskpool)------风险管理与保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集合同一性质的风险单位,使每一单位所承受的风险减少的方式.损失不相关情形下的风险集合例:甲和乙在未来一年之内都有可能遭受事故损失。每人都有20%的可能损失¥2500,80%的可能没有任何损失。假设两人的事故损失是相互独立的思考:如果两人愿意平均分摊事故成本(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风险集合,风险集中在一块儿,资源也集中在一块儿),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分析思路1.没有风险集合的情况2.有风险集合的情况3.两种情况的比较1.没有风险集合的情况损失结果概率¥00.80¥2,5000.20每个人的事故损失的概率分布期望损失=(0.80)(¥0)+(0.20)(¥2,500)=¥500标准差=[¥1,000,000]1/2=¥1,0002.有风险集合的情况可能结果总损失个人损失概率甲乙均无损失¥0¥0(0.8)(0.8)=0.64甲损失,乙无损失¥2500¥1250(0.2)(0.8)=0.16乙损失,甲无损失¥2500¥1250(0.2)(0.8)=0.16甲乙均损失¥5000¥2500(0.2)(0.2)=0.04期望损失=(0.64)(¥0)+(0.32)(¥1,250)+(0.04)(¥2,500)=¥500标准差=[¥500,000]1/2=¥7073.两种情况的比较与没有风险集合的情况作比较,风险集合没有改变每一个人的期望损失¥500。但它将损失的标准差从¥1000降低到¥707,损失变得相对可预测了,即风险降低了。风险集合降低了每一个个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是风险集合的妙处基本结论:当损失是相互独立(不相关)时,通过风险集合可以降低风险广义的保险包括由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以及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广义的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合作保险广义的保险狭义的保险定义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的基本要素第一,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第二,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第三,费率的合理计算。第四,保险基金的建立。第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关键词1.双方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3.双方的基本义务经济上—财务安排法律上—合同行为2.形式—保险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经济角度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之所以能够运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再对这些资金进行运作,实际上在社会范围内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保险组织是金融中介机构;3、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用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CompanyLogo经济属性的体现:4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有利于经济发展1保险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3保障手段最终都是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者给付2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是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1、保险的经济属性三、保险的性质CompanyLogo保险的社会属性也称保险的互助性。保险能够是众多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付风险化为众人共同应对风险。以“一人为众,众人为一”为风险管理理念,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稳定运行,因此,保险有“社会稳定器”之称。2、保险的社会属性四、保险的特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保险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保险是由多数人共同分担少数人的风险损失,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关系—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受法律保障—保险费率厘订和损失补偿是建立在科学计算的基础之上的,这是保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经济性2、互助性3、契约性4、科学性㈠、特性㈡、保险与类似制度及行为的比较1、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用于处理不可预知的偶然性损失需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相同之处区别1.实施方式2.依据3.经办主体及目的4.权利及义务对等关系5.资金来源6.给付标准7.参保对象社会保险强制法律等价交换投保人由保费决定个人意愿和能力保险自愿合同保险公司;营利性不对等;工资水平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社保法规定的劳动者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相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努力使社会生活正常稳定不同:1.给付对象2.给付主体3.权利义务对等不同救济政府、企业、个人单方施舍行为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对等所有受灾者、生活困难者2、保险与救济比较相同点:以现在的资金为将来作准备,保障经济稳定。1.经济关系不同2.目的不同3.支付与反支付对等关系不同储蓄非风险转移自助行为多样化本利和,确定保险风险转移互助合作行为单一保费支出与保险给付不对等、不确定不同:3、保险与储蓄比较相同: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2.目的不同1.条件不同3.机制不同赌博图谋暴利无须可保利益可获额外利益个人行为,损人利己保险对付纯粹风险,获得经济生活安定须有可保利益的要求,不能获取额外利益互助共济,利人利己4.后果制造风险,增加不安定减少风险忧虑,保持经济安定4、保险与赌博的比较不同:第二节保险的分类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盈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盈利性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1.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2.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六、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1.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2、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3.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4.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七、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单一风险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此外,由于各国法律差异较大,分类标准不统一。例如,美国的法律将保险分为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寿和健康保险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