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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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系统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告、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道路运输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各级监控中心相关设备、通信网络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第三条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控中心)、各区市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分中心(以下简称监控分中心)、运输企业、汽车站及安装了道路运输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广安市道路运输协会指导设立市监控中心,各区市县运输企业设监控分中心。各运输企业要对共同设立的监控分中心予以大力支持,按本企业安装GPS车台数的比例出人、出资。第五条市监控中心设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第六条各监控分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分中心要设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2人,实行运行监控值班制。第七条市监控中心、各监控分中心人员工资、加班补助和相关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市道路运输协会另行制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市监控中心职责一、市监控中心应落实监控管理部门和监控人员,建立和完善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载平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工作。二、协调GPS运营商向各监控分中心和道路运输用户提供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运〔2004〕597号)文规定要求的GPS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同时协调GPS运营商负责向各监控分中心提供系统软件的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三、协调GPS运营商提供或指导企业购置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运〔2004〕597号)文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载设备。四、协调GPS运营商进行GPS监控管理系统和车载设备的售后服务、日常维护工作及按要求设定企业营运车辆的分段限制速度。五、监督各监控分中心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实效性。六、指导、监督全市各监控分中心的使用、管理,督促各监控分中心实时监控运行车辆,录入驾驶员黑名单,统计分析全市监控管理情况。每月5日前向市运管处报送上月的监控情况分析报告。协调GPS运营商负责对企业监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各监控分中心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信息、保险信息等,按要求设定企业营运车辆的休息停留点,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等。第九条各监控分中心职责一、各监控分中心应落实监控管理部门和监控人员,建立和完善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载平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工作。二、实时监控企业运行车辆,实时警告和记录违章车辆,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市监控中心下达的《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承接办理。三、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信息、保险信息等,按要求设定企业营运车辆的休息停留点等。四、指导和督促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企业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并迅速排除存在的问题。发现GPS车载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告GPS运营商和相关部门,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企业或运管部门作出严肃处理。五、协同企业有关部门对GPS动态行驶记录仪进行有效的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向市监控中心报告,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向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六、汽车站在未得到市监控中心的处理证明前,不得安排违章车辆应班。第十条市监控中心、各监控分中心监控人员岗位职责一、熟悉掌握GPS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要领,负责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联系GPS运营商及时排除,保证监控中心运转正常。二、认真负责做好监控管理工作,及时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和因GPS动态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工作的车辆停班记录。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和违章情况等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三、严禁将监控设备交与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电子邮件及信息。四、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同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十一条各运输企业职责一、督促本企业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车辆须记录在案。二、对因违反本办法被市监控中心处理的本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统计,并计入企业建立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三、对因违反本办法被市监控中心处理的,由驾驶员所属企业每月组织学习教育,学习教育内容须记录在案。四、认真落实监控分中心转办的市监控中心发出的车辆违章处理通知。第十二条营运驾驶员职责一、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动态行驶记录仪,保证正常、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动态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转,须及时报告公司联系GPS运营商维修。二、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三、严格执行市监控中心、各监控分中心发出的指令、信息。四、营运车辆在运行途中若发生超速、跨线、超区域行驶时,在收到各级监控中心的警示信息后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五、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各级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救助信息。六、除向各级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救助信息外,不得向各级监控中心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各级监控中心正常工作。七、为保证安全,在车辆停止运行时,方能操作使用动态行驶记录仪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电话,车辆进入加油、加气站时,禁止接听、拨打电话或操作液晶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监控中心要加强对各监控分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对监控数据开展每周、每月、每年的安全统计分析。第十四条各监控分中心要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对参营车辆驾驶员GPS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第十五条各监控分中心要加强日常检查,严禁人为拆卸或破坏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私自给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电源开关、用水或其他液体直接清洗或故意冲刷设备、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另作它用等行为。对发现上述情况须及时向当地运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各监控分中心要指导运输企业教育营运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对GPS车载设备进行检查,并向监控分中心发送确认信息,以确保监控分中心随时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运行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第五章处理规定第十七条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报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十八条对违反GPS运行管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辆当日超速报警1次的(以省运局GPS监控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下同),予以训诫,并处20元。二、车辆当日超速报警2次的,予以训诫,并处50元。三、车辆当日超速报警3次的,发重要短消息予以警告,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处200元。四、车辆当日超速报警4次以上的,处300元,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习一天。五、当月超速报警累计达到20次的,处500元,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习三天。六、不按规定行驶线路运营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300元/次(属包车、加班车的,车属企业报监控分中心备案)。七、不按规定时间超时疲劳驾驶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八、违规进行异地发班营运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九、违规超载营运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十、当月错误报警次数在1次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30元/次。十一、当月错误报警次数在2次以上5次以下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50元/次。十二、每月错误报警次数在5次以上的,处100元/次,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习1至2天。第十九条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市监控中心发出《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各监控分中心收到《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后,督促运输企业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理。其违规处理费上缴各监控分中心,各监控分中心每月全额再上缴市监控中心。第二十条对GPS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操作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级监控中心通过劳动用工合同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进行处理。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各级监控中心须接受道路运输协会的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作为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各种违章行为和突发事件,对本企业车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定期向企业领导和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并落实车辆考核与奖惩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强化对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车辆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正确使用。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全年无违章记录的车辆驾驶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市监控中心的考核指标有: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时间、对监控分中心的监管情况、业务指导情况、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第二十六条对各监控分中心的考核指标有: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时间、GPS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在线率、基础资料的录入情况、违章车辆查处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各单位制定的GPS监控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NO: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中心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存根联)监控分中心:你辖区公司川X车辆驾驶员于年月日经市监控中心复核数据库资料违规行为属实,根据《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予以处理人民币元。请督促该企业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监控中心。(盖章)年月日……………………………(骑缝章)…………………………NO: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中心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联)监控分中心:你辖区公司川X车辆驾驶员于年月日经市监控中心复核数据库资料违规行为属实,根据《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予以处理人民币元。请督促该企业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监控中心。(盖章)年月日NO: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分中心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存根联)公司:接市监控中心通知,你公司川X车辆驾驶员于年月日违反了《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予以处理人民币元。请你公司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控分中心。(盖章)年月日……………………………(骑缝章)…………………………NO:广安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分中心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联)公司:接市监控中心通知,你公司川X车辆驾驶员于年月日违反了《广安市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予以处理人民币元。请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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