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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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版)1总则1.1为保障电力生产人身安全,规范安全工器具全过程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广州供电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5.1条制定本规定。1.2局对安全工器具实行评议备案制度。1.3局属各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及时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工器具。1.4本规定适用于广州供电局安全工器具的备案、购置、保管使用、试验等全过程管理工作。2定义2.1安全工器具:是指在电力生产作业过程中,专门用于预防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工器具。包括带电作业安全工器具、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2.2带电作业安全工器具:是指进行等电位、地电位带电作业需要长时间接触带电体的专用工器具。如屏蔽服、静电防护服、绝缘服(披肩)、绝缘袖套、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绳、绝缘毯、绝缘垫、绝缘罩、绝缘托瓶架、绝缘软(硬)梯、绝缘支拉杆(拉杆、吊杆)、绝缘滑车、绝缘保护绳等等。2.3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或短时间接触及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操作杆、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绝缘棒)、核相器、绝缘挡板、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测高杆等等。以下简称“绝缘工具”。2.4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减轻对工作人员伤害程度的安全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含差速器)、导电鞋(静电防护)、防高空坠落装置、脚扣、升降板(脚踏板)、环氧玻璃纤维梯、金属梯、安全网、临时遮栏等等。以下简称“防护工具”。2.5施工机具:是《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所指的各类起重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包括钢丝绳、钢丝套、白棕绳、锦纶绳(尼龙绳)、紧线器、卡线器、吊钩、双钩、葫芦、滑车、卸扣、吊装带、扒杆、绞磨以及其他承力工器具等等。3职责3.1局安全监察部是全局安全工器具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工器具评议备案工作,监督全局安全工器具购置、保管、使用及试验工作。3.2中试所是局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的技术监督单位。负责对试验单位的资质审核、技术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3.3局物流中心是全局安全工器具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工器具招标、采购工作。3.4局属各单位安监部、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监督部门、专责人,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配置、保管、使用、定期外观检查和试验工作。3.5安全工器具使用班组负责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定期外观检查和试验工作。4备案管理4.1局安监部每两年组织对安全工器具评议备案和复审工作。4.2局安监部根据局属使用单位推荐的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选择适合我局生产实际需要的生产厂家,对其相关产品进行评议备案。4.3试用新型安全工器具由局安监部组织审批,安排基层单位试用。试用期满一年后由生产厂家提出备案申请,试用单位提交试用情况报告,经局安监部组织专门会议评议,合格者备案。4.4我局已备案的安全工器具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不再满足我局要求时,以及被广东电网公司系统取消入网资格的,局安监部取消其备案资格。5购置管理5.1安全工器具购置费用实行全局计划预算制度,列入局年度安措计划,专款专用。5.2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确定技术协议,上报局物流中心。5.3局本部部门使用的安全帽等安全工器具,由局安监部统一汇总计划,报物流中心购置发放。5.4局物流中心汇总全局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在安全工器具评议备案范围内实施招标采购。5.5购置单位根据技术协议组织验收,验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齐全,进口产品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6试验管理6.1安全工器具应按照《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976-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1991、DL409-199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6.2安全工器具试验标准遵循“从高从新”原则,依次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企业规章的等级顺序执行,同一等级标准中新、旧规定有差异的,按新规定执行。6.3安全工器具试验应由局公布的自试自用单位和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实施。各单位负责安全工器具自检或送检工作。6.4局中试所负责审核试验单位的资质,由局安监部发文公布合格的自检和送检试验单位。6.5局属自试自用单位应制定试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试验操作规程,试验人员必须具备电气或机械试验资格,持证上岗。6.6试验报告书由各单位使用班组保存两年。6.7《试验合格证》应按照南网公司《变电站(线路)安健环设施标准》规定格式(附录1)填写、粘贴,或悬挂耐磨损的标志牌。6.8安全帽按抽检方式试验,同一批次产品每年按照2%的数量随机抽检,每批次不少于两顶。抽检有一顶不合格,该批次安全帽全部淘汰。安全帽使用满两年的到期全部淘汰。6.9环氧玻璃纤维梯仅用于登高辅助作业的,不需按照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保管,其机械试验周期为一年一次。6.10白棕绳禁止用于机械起重作业,可用于高处作业传递工具、材料,不作为安全工器具管理,不需机械试验。6.11试验单位资质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7保管使用7.1安全工器具实行“三分开”分类存放制度。绝缘工具、防护工具、施工机具及材料三类原则上应按照保存条件分开不同安全工具柜或不同房间存放。7.2绝缘工具应存放在绝缘工具室(柜),禁止降低保存条件。防护工具可提高保存条件,存放在绝缘工具室(柜)。7.3绝缘工具室(柜)禁止存放酸、碱腐蚀性物品和施工机具、材料等。7.4绝缘工具室应设绝缘工具架,绝缘工具与地面、墙壁保持20cm以上距离。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常闭,配备空调机(或抽湿机)、温度计、湿度计,室内空气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0%。红外线灯只能用于短时加快烘干严重受潮工具。7.5绝缘工具柜的性能应符合《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974-2005)规定。7.6带电作业安全工器具房必须按照《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974-2005)执行。7.7不合格的、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严禁存放在安全工器具室(柜)。7.8安全工器具实行定置管理。安全工器具应编号并对应分类标志、编号放置。个人专用的安全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的存放位置可用姓名标明。7.9班组安全工器具应有专人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检查时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等项目要求逐项检查,认真记录,发现不合格应及时清理。7.10安全工器具上粘贴或悬挂的《试验合格证》损坏、丢失应及时补回。7.11安全工器具使用人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禁止使用。7.12禁止超铭牌、超规范、超有效期使用安全工器具。7.13绝缘工具在运输过程和现场使用后应装在专用保护套(盒)内,不得放置在淋雨、潮湿和易污损、有硬物碰撞的地方。7.14绝缘工具当天使用完毕必须放回绝缘工具室(柜)存放。7.15对检查、试验发现有可修复性轻微缺陷的安全工器具,在不影响使用性能和技术参数前提下,可自行维修,或委托试验单位、生产厂家修理,否则一律报废。7.16凡是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由使用单位集中清理销毁,不得流失、转让、赠与他人使用。7.17局内安全工器具不得借出外单位使用。7.18局属各单位、班组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专人负责,按《广州供电局安全工器具统计表》附录2、《班组安全工器具明细表》附录3做好统计。7.19安全工器具房(柜)内必须设有《安全工器具每月外观检查记录表》,并附有标准检查项目(各单位自行印制),定期检查记录。7.20各单位安监人员应不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8附则8.1本规定由局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8.2施工机具的定期外观检查和预防性试验、资料管理等参照本规定执行。8.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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