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基本结构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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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才发: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基本结构的中国特色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基本结构的中国特色宋才发*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结构形式采取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种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本结构形式,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原理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对于祖国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终建成,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一、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单一制与联邦制都是当今世界上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整体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国家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方式来划分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的主要形式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国家由普通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等部分组成,采取这种国家结构的单一主权国家称之为单一国体制。这种结构形式国家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一部宪法,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无一例外地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以国家整体为国际法的主体。像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就属于单一制国家。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中“复合制”的一种,它是相对于单一制国家结构而言的。一般说来它是由若干个成员国联合组成或由两个以上的州(邦)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体,它不是国家主体。这种形式的国家除设有联邦最高立法机关和联邦中央政府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除联邦宪法外,各邦(州)或共和国还有自己的宪法。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一般集中在联邦中央,联邦中央和其组成部分之间采取某种分权方式进行。联盟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邦联也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是由几个主权国家组成的一种联合体。邦联成员国完全保持各自国家的独立性,拥有各自的国家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这些成员国建立特别的联合机构,以协调涉及共同利益的行动。两者的区别在于,联邦强调中央机关的最高权力,邦联则强调各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国家结构形式是与国体相适应的,并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相联系。在当今的世界上,除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实行联邦制之外,其余大多是单一制国家。国情的差异是决定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的根本依据。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利益看,马克思主义者是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统一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恩格斯在19世纪90年代谈到德国的国家制度时说过:“应当用什么东西来代替现在的德国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1列宁在对马克思的思想作了系统分析之后也说:“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他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之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前进一步’。”1列宁在当时是赞成集中制,反对联邦制的。他甚至还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2然而十月革命胜利后,他从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又慎重地决定在俄国实行联邦制。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5页。1《列宁选集》第3卷,第232页。2《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2并经中央委员会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3对此斯大林已在1924年作过说明,首要的原因就是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因此联邦制是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前进一步。实际情况是当时俄国的各少数民族,大多是各自聚居在一个地区,到1917年2月革命后,各民族地区相继成立了资产阶级民族政府,要求民族分离。正是从这个国情实际出发,1922年12月根据列宁的提议,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俄罗斯结成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后来联盟逐步扩大为15个加盟共和国。中国的民族关系与十月革命时的俄国不同,中国虽然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分裂的时候很少,而且各民族不是一族一居,基本上是错居杂处、互相依存,谁也离不开谁。另外,中国同苏联的政治基础和革命发展的条件也不同。正是基于两国国情的完全不同,最终决定了两国选择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诚如周恩来所指出:“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4“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条件,我们就不能采取这种办法。”5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共同斗争中,已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根源。这是因为:(1)我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了全国总人口的93%,55个少数民族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6.7%。(2)在中国历史上,有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的传统,少数民族较集中的地区,人口稀少,经济技术落后,要求在革命胜利后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各民族之间有并肩战斗的历史传统,近代中国革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人民共同反抗外国侵略者和国内反动统治者的斗争史。(3)我国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共同繁荣、共同发展。(4)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保持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才能击败国际上敌对势力的分裂、挑拨和破坏活动,使强大的祖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正因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国在1949年10月组建成统一的多民族的祖国大家庭,不仅是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而且是完全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要求的。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6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发生民族分离不利于各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只会有利于国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内部已被推翻但还未彻底消灭的反动势力。所以,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努力维护各兄弟民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中华民族凝聚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繁荣昌盛的内在动力。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56个兄弟民族的伟大统一体,所谓中华民族凝聚力,指的就是中华各族融合、内聚和凝结的一种物质力量。自然的和社会的诸因素是产生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根源。从这个视角看,民族凝聚力是构建我国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中央人民政府的吸引力和民众的向心力则是民族凝聚力根源的物质表现。我国各族之间的团结、友谊和互助合作的友好关系,始终是中华民族关系史上的主流。这种长期统一的格局和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历史地积淀为我国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的共同心理,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内聚力和向心力。在社会、国家和民族凝聚力的相互关系上,国家凝聚力是社会凝聚力的核心,民族凝聚力是社会和国家凝聚力的基3《列宁选集》第3卷,第404页。4《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61页。5《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57页。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上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3础。社会经济运行以及国家权力运作如果符合民族的人民大众的愿望和共同利益,社会、国家、民族凝聚力便方向相同,协调一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民族凝聚力具有对社会有机体及其群体结构的特殊的统合、调适功能,真正把握并增强民族凝聚力,是掌握民心,实现我国社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中华民族凝聚力还具有开放的品格和融合功能,它可以对散布于全世界数以千万计的华侨与华裔起到统合作用,可以对世界先进文化起吸收和融合的作用。因此,中华民族凝聚力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对于吸引、凝聚海内外炎黄子孙,特别是吸引“三胞”和海外华人关心与支持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国争光;对于妥善处理海峡两岸的关系,促进国家的和平统一,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实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形成的标志。一个国家、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广泛地动员各兄弟民族共同抗日,并根据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关于“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实行蒙、回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的规定,在回族聚居较多的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正宁县建立回民自治乡,在三边分区的城川建立蒙民自治县。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在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1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我党历史上正式被确认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之一。我国汉族主要分布在内地各省、市、地处平原、沿海和大江大河的中下游,人口密度大,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边疆、山区和牧区,多居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辽阔,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在全国2.1万公里的陆地边境线上,少数民族地区占1.9万多公里。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矿产资源丰富,战略位置重要,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强调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新型民族关系,对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的确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遵循各兄弟民族平等与团结的方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这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国情实际,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主关系的标志;它使各民族间早已形成的互助、友爱,谁也离不开谁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各民族政治合作、经济合作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实现少数民族繁荣的根本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政权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形式,即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关,按照本民族广大人民的意愿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并且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无论是大聚居还是小聚居,也不论该民族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重大小,均有权实行区域自治。这既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行政区域划分是国家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我国民族地方自治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为基础建立的1见《人民日报》1953年9月9日。4自治地方,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种是以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的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除了享有一般地方政府的职权外,还依法享有民族自治权。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具有区域自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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