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者生活工资调查项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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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者“生活工资”调查分析报告执笔人:黄巧燕黄树培万嘉欣王琨1内容摘要:最低工资实际上是国家干预下的工资,旨在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最低工资制度对赋予劳动者有尊严的生活,其作用与意义有限。我们应当在最低工资基础上推广“生活工资”概念,通过劳动者集体组织与用人单位展开工资集体协商的手段,为劳动者争取“生活工资”,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并有尊严生活的目标。关键词:体面劳动有尊严的生活最低工资生活工资集体协商一、项目背景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郑重向人民承诺:“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要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如既往地将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改善民生作为未来一年政府工作的重点。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很大程度建基于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基于工作而获得的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工资收入2。我国已经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但目前,我国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3仍然有一定距离4,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也介绍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年下降5。最低工资标准变化与通货膨胀率的联动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最1黄巧燕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万嘉欣、王琨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三人负责报告文字撰写工作;黄树培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负责项目资料数据分析工作。项目问卷调查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办)、中山大学政治学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师生共同完成。参加调查的同学人数较多,且绝大部分同学并没有刻意留下名字,他们的贡献是项目报告完成的基础,但在此无法一一列明。2当然,我们并不认为“幸福、有尊严的生活”仅通过适当的工资收入就能够实现,“幸福、有尊严”与否,更重要的是个人权利得以维护的程度。3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附件第二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4以广州市为例,2011年3月1日以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相当于2009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01元的26.8%;如果按照批注3写明的国际上一般比例的最低标准,应为1640元;2011年3月1日以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相当于广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28.6%,如果按照批注3写明的国际上一般比例的最低标准,应为1816元。(上述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来自“穗人社函[2011]927号”文。)5新华网综合2010年05月11日13:25:33“全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关键在于提高工人待遇”:“统计数低工资无法满足工人们城市基本的生活需求,迫使劳动者大量加班加点。这一状况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6。要使劳动者获得稳定、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劳动报酬,我们面前似乎有两条路可以考虑:第一条路:通过立法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期最低工资不仅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还是体面、稳定、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工资。我们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本是为最没有技术能力、最缺乏竞争能力和最缺乏谈判能力的低端劳动者或个体劳动者而设计,是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价格的最低级次。最低工资制度通过法律规定和执行该规定而实现对劳动者的生存保障,实际上是国家干预下的工资,旨在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最低工资下的生活水平充其量属于温饱型的生存,而不是小康型的生活(也可以说“有尊严的生活”)。诚然,如果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时将人的消费欲望人为地压制到最低点,排除劳动力充分恢复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充分休假、娱乐和家庭生活机会,致使劳动者“工作着而又贫困着”,这样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要提高。但即使最低工资制度设计得再完美,标准再提高,执行得再到位,其也不能彻底解决劳动者如何不断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问题。我们认为,一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抹杀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价格基于各种制度或环境因素可能存在也应当存在的级差。我们认为,社会上大部分劳动者的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应当是最低工资水平。为了使更多的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与最低工资水平脱钩,我们应当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限制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我们要走出第二条路。这所谓的第二条路,就是引入“生活工资”概念,使大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达到“体面”状态和水平,使劳动者得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政府向人民的郑重承诺,劳动者可以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自20世纪90年代起,“生活工资”(thelivingwage)的概念受到发达国家众多支持社保制度改革的政治家、社会组织的热烈倡导,“生活工资”社会运动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登录时间2010-6-13。62010年上半年的富士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进行得如火如荼,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每年都会发表关于某个特定城市的“生活工资”的详尽报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墨西哥州等通过了保障面广的“生活工资法案”;在英国,首都伦敦市长办公室专设“生活工资研究小组”,全面研究伦敦市“生活工资”的测量方法,确定方法等。一些非政府组织如“伦敦市民组织”(LondonCitizen)也会每年协助市政府发表伦敦市“生活工资”的报告。尽管理论界对“生活工资”的定义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7,但一般认为,生活工资使劳动者“有能力为自身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低廉但有营养的饮食、必不可少的衣物及居所),能进行为恢复劳动力必需的休假、娱乐,满足正常的社交需求,对个人及后代的未来生活有稳定的预期,避免长时间承受生存压力。”相比较于最低工资,生活工资为劳动者提供更高层次,更全面的生活保障,使得劳动者有更稳定的生活预期,更高的劳动积极性,也就更接近“幸福,有尊严”的生活目标。介于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生活工资”概念普遍缺乏认识,更不存在对“生活工资”组成部分的一般共识,2010年底至2011年初,由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办)、中山大学政治学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师生共同策划和参与了珠江三角洲“生活工资”调查项目,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接触广州及珠三角地区的普工等群体,调查珠三角地区典型城市(如广州、佛山、深圳、东莞、中山、肇庆等)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包括食物、房屋、子女教育、交通、适当的消遣娱乐等项目的开销以及应对紧急事件的开支,如医疗费用);了解劳动者对“体面、有尊严生活”或“生活工资”概念的理解及在现有生活成本之上对工资收入的基本期待和诉求。(因广州市调查问卷回收率高,本报告先对广州市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本次调研并不通过严格的数学建模来测算广州市生活工资标准,也不从国家或城市年度《统计年鉴》等官方统计资料中采集数据,而是通过调研问卷的方式,7关于“生活工资”学界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各式的定义都涵盖两个基本要点:“低廉但体面”(lowbutacceptableanddecent)及“自给自足”(self-sufficiency)——MarkD.BrennerandStephanieLuce,“LivingWageLawsinPractice---TheBoston,NewHavenandHartfordExperiences”,PERIResearchReport,2005,page47.。英国“家庭成本联合会”(FamilyBudgetUnit)的定义更是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FBU认为,“最低生活工资”是指“对劳动者和他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而言,这份工资是足以满足一定水平的温饱的,能提供健康、有营养的饮食,能满足正常的社会交往需求,免于承受长时间的生存压力。”(“awagethatachievesanadequatelevelofwarmthandshelter,ahealthypalatablediet,socialintegrationandavoidanceofchronicstressforearnersandtheirdependents.”来自《AFairerLondon:The2009LivingWageinLondon》,GLALivingWageUnit)对调研对象在问卷中反映的实际收支状况作为原始数据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广州市生活工资标准的估算值。首先,针对本市的情况,从各行业中抽取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较为敏感的典型企业8,以该企业中工资较低的一线劳动者为重点调研对象;其次,派调研员实地调研,当面访谈,填写调研问卷;最后,进行问卷的汇总、数据分析。本次调研共收回有效问卷352份9,相对于广州市数量庞大的城镇从业人员,调研样本量并不大。但由于选取的调研对象为对最低工资影响较敏感的典型一线劳动者,对于以研究工资水平为主要目的的本次调研而言,样本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确保本次调研的科学性。二、调查数据及基本分析结论(一)概况基于对生活工资是“体面、稳定、足以承载现实生活需要、可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工资收入”的理解,我们调查时将劳动者生活支出分为两大类,即“必要生活支出”与“发展及娱乐等消费支出”。项目将“必要生活支出”定义为劳动者为维持本人及赡养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为自身劳动力简单复原而需要的刚性支出,涵盖住宿、饮食、服装、交通(包括日常交通及春节返乡)、医疗等费用;“发展及娱乐等消费支出(下称发展生活支出)”则定义为劳动者在本人及赡养家庭成员的温饱得以基本满足的基础上,为了劳动力更好复原进行休息娱乐,或为促进个人、后代发展所需要的选择性支出。项目还调查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及对工资的期待及开放性问题,以了解劳动者对工资问题的直观感受。(二)材料分析1.针对“必要生活支出”,我们分别对住宿、饮食、购买服装、其他杂项、医疗支出、交通费用、春节回家消费、以及每月的社保支出进行了调查。对住宿费用的有效回答有283份。其中,在200-500元区间的比例最大10,占53.4%;其次的是在0-200元区间,占23.0%;在0元的,占13.4%;对饮食费用的有效回答有289份有效。其中,在500-800元区间的比例最大,占36.7%;8笔者注:选取对最低工资调整比较敏感的典型企业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了大量的低收入一线劳动者。而这部分劳动者的消费结构对于确定生活工资标准十分重要。9收回问卷352份,但每个问题的有效回答率并不一致,阅看时请注意具体有效回答的说明。10因篇幅所限,占比过小的区间,本报告不作介绍和分析。下同。在200-500元区间的,占30.8%;在800-1000元区间的,占12.8%;在1000-1500元区间的,占5.5%。调研数据反映,调研对象每月平均饮食费用601元11;服装费用113元;住宿费297元;电话费112元;交通费用12为100元;每月医疗费43元;其他杂项生活消费230元。其中,每月饮食费用和住宿费用是最大比例的开销,分别占每月实际平均工资的26%和13%。调研对象每月平均必要生活支出为1317.18元13。另外,我们还发现一个问题,被调查对象(主要是一线生产工人)普遍没有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非广州户籍劳动者个人2010年度自行负责的社会保险费用为133.5元14。加上这部分费用,劳动者月刚性支出将达到1450元。从上述调查情况看,调研对象必要生活支出比调研当时(2010年)广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30元/月高出16.5%;也略微高于目前(2011年3月1日以后)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月。也就是说,即使广州市作为全国最低工资水平最高的城市之一,现在的最低工资水平对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刚性支出仍然显得过低。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只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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