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0960-700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委于2014年10月印发《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变化,结合一年半以来我市在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的总结经验,我委对33号文进行修订。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由我委起草的《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24日起在本网站(网址:http://)上全文公布。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让公众广泛参与,现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希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2日前登录网站提交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我委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工作。电话:83123775传真:83123681E-mail:fgwnyc@gz.gov.cn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904室邮编:510032附件: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此公告附件:热线电话:400-0960-700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热线电话:400-0960-700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查,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条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国家资金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第三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支持的优先程度,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第八条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区发展改革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及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九条项目备案。在我市辖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属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汇总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备案。热线电话:400-0960-700第十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供电部门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供电部门负责项目的补贴目录变更申请。第十二条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可证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热线电话:400-0960-700(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不需提供);(五)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条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相关设施(包括其遮挡设施)应与外立面考虑整体设计第十六条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第五章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条件须满足《南方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2013年)》,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热线电话:400-0960-700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2014年)》执行。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第二十一条各区发展改革局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表1)和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见附表2),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第二十三条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见附表3),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见附表4),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五条各区发展改革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第七章其他热线电话:400-0960-700第二十六条2014至2020年期间,广州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签署屋顶(含外立面和附属空闲场地)使用协议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以及未按要求报送运行信息的项目,或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市相关政策支持资格。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穗发改能源〔2014〕3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文章来源:PVtrade光伏交易网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