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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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9、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市内转移?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10、跨省(市)转移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具备那些条件?答: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11、如何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回重庆市?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单位或转入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单位持转入人员户口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后,核对无误的,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4)单位填写签章齐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转入手续后通知单位。1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手续?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出业务前,应先行完清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款,办理人员减少业务。4(2)单位或转出人员提供调函、调令、合同解除书、户口等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转出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和办理完毕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时,应转移的基金有哪些?答:转移基金有两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和统筹基金。14、参保职工调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何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职工调入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返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职工重新参保,则应启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职工调入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持职工调函、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用人单位转交调出人员。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515、调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后退休的职工,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需要单位或者退休人员本人提供《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16、接续卡遗失的怎么办?答:接续卡遗失的,须原单位提供《减少表》、《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原单位出具说明,写明辞职时间,加盖单位章,可补办接续卡。17、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答:2011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清退,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18、如何将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单位应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19、如何将出国(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按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2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怎么办?答:按照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6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2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该怎么办?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2)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二)个人参保人员管理1、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应按以下规定参保:(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7(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市外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2、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规定是:1993年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到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3、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答:1993年至1996年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1997年为23%,1998年1至6月为23%,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8%,2006年1月起统一为20%。4、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答: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8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5、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答:有。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6、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答: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首次参保之月。其余人员补缴规定如下:(1)失业职工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未参保企业,原企业职工具有我区城镇户口、愿意参保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3)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只能从申报之月参保缴费。9农转非后具有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户口由外省市转为我区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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